杨丽施律师亲办案例
男方起诉离婚后,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法院应如何处理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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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后,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法院应如何处理?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些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案例】
【案情介绍】
    结婚不到一个月,却发现妻子已经怀孕3个月了。近日,家住西岗区的韩先生遇到一件让他羞愤的事。一再追问下,其妻高丽(化名)承认婚前与前男友发生过性关系并导致怀孕。韩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不料竟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韩先生在结婚前,对高丽一直没有突破道德底线。然而最近,韩先生领着妻子去检查身体时,却意外地发现她已经怀孕3个月了。经过再三追问,真相大白后,韩先生觉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伤心之余,他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高丽却坚持不肯,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那些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才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
     因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韩先生在高丽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案件评析】
    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而在本案中,高丽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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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丽施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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