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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来源:马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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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年3月14日 高检发研字〔2000〕7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年11月6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6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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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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