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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来源:马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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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24日)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2号))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9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月24日)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9、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执行定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辽高法(1996)25号)
第2条规定:实施《决定》第11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10、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2001年3月4日)
规定:《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可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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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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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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