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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量刑标准
来源:马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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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20日)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8月5日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全省统一如下:
1、抢夺罪数额1000元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数额人民币1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数额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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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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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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