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还赔偿案件中,如车辆同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此案件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人身损害法律关系;二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那么,现在多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合并审理,还有些法院则是分开审理,涉及三责险时另案处理。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合并审理,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以得出,有三责险存在的时候,被保险人是直接支付受害者赔偿金,那么,可以理解保险公司对受害者在保险范围内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交强险和三责险的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个保险机构,也利于一同解决。
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做法是分开审理,笔者估计,他们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1)三责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签订的商业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该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双方有特别的约定,较为复杂,不像交强险中的涉及的问题单一,如免责条款、保险范围等较为明确。(2交通事故基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基层法院法官的素养,实践中容易产生“夹生饭”的判决,这样更不利于矛盾的解决。(3)各地法院内部规定。
笔者认为:交强险与三责险在同一案件中应合并审理,理由如下:(1)三责险的保险人对受害者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2)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3)能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此项工作最高人法院已经对下级法院争取相关意见),统一认识。同时,各级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将内部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真正的做到,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