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被害人在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是在民事诉讼中均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该司法解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犯罪中,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规定》中明确精神损害包括:(1)死亡赔偿(2)伤残赔偿等,该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金纳入在精神损失赔偿内,显然,精神损害不属于财产损失,即物质损失。看似乎很符合逻辑。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的司法解释恰恰犯很简单的错误错误。我们都知道对犯罪人作出刑事判决,是对其刑事犯罪的惩罚,而民事赔偿就不能因为犯罪已经受到了刑罚给代替一部分民事赔偿。
《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均明确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实践中,多数法院依然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均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从适用法律的原则出发,《侵权责任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是同一位阶的法律,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不能因为两法对财产权益(物质损失)界定不同,而剥夺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法是更好的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可喜的是我们看到了有些法院能在具体案件判决中摒弃了一些与法律相违背的司法解释,支持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相关法律放在一边,使得司法解释大兴其道,法律往往被架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被害人完全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之所以,实践案件中不能得到支持,完全是由于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在作怪。理性之余,也可以理解天下的法院是一家,在我们这当然是自家人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