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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律师作用
来源:陈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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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律师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过程中均涉及到大量的法律事宜和法律风险,规范投资和融资行为,防控法律风险,是投资者和融资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的律师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私募股权企业设立过程中的作用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企业型和契约型。由于《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并解决了合伙人的双重纳税问题,因此,有限合伙制是私募投资基金中使用最多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有关国家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据此,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从投资者层面交税,减少了投资者的税负,增加了其投资回报。《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在企业设立初始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是为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企业合伙人起草合伙协议,协议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份好的完善的合伙协议可以很好的帮助合伙人完善管理,避免和控制法律风险和纠纷。 二、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作用 1、投资前的法律风险分析: A国家产业政策的风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额大,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行走,甚至高达数亿元,所投资的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如投:煤炭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倍受投资者追捧的互联网“网游”产业,均属于高成长、高利润同时也是高风险的行业。律师需要收集相关资料,关注国家的产业政策,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依据。 B来自融资企业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虽然投资者会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在签署《框架协议》或《投资意向书》之前,对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但律师的尽职调查主要是建立在融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之上,然后到工商、房管局、土地局,专利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核查,以及依据融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才能最终形成调查报告。因此,这种客观事实,决定了尽职调查不可能发现全部的问题。如资产、利润不实,隐瞒债务等。 其次是无法退出的风险。如果融资企业最终无法上市,投资者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管理层收购等方式退出,此时,律师需要在起草投资协议中约定。 再次是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风险。对于较大的融资企业而言,私募股权投资投入的资金可能决定的是小股东,虽然《公司法》增设了累计投票权等内容,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所加强,但作为私募股权投资方的律师,还是尽量在投资协议中确定对此预先防范,对未来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些关键问题做出事前约定。如通过约定董事会成员的席位来保证知情权、约定拥有在股东会议做出可能影响私募股权投资重大利益的否决权等。 2、 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A尽职调查 一般应由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调查团队应对正式签约前的融资方进行必要而充分的尽职调查。这就要求融资方提供尽职调查所需要的材料。尽职调查的程序: 首先,列出尽职调查清单 一份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公司设立的所有文件;公司的发展历程、改制文件;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财务报表;公司资产的相关文件;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公司融资及担保文件;公司的税务文件;公司劳动人事文件;涉诉、仲裁和行政处罚文书;环保、保险、专业顾问等情况;股东会同意增资扩股的决议;行政审批文件等。 其次,律师在融资方提供材料和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还应到融资企业和工商、税务、房产、土地、专利、商标等相关部门核查,在审查和核查基础上,出具较为完备的尽职调查报告,以供投资方参考。 B起草投资协议 一份严谨、完善、易操作的《投资协议》是投资方成功投资的重要保障。因此,律师要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和投融资双方的条件,起草投资协议书,作为投资方的律师,在考虑双方履约的可行性、现实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应在《投资协议》中特别注意合法规避投资方的风险。 三、在私募股权投资退出过程中的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是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其次是转让股权和管理层收购,当然最糟糕的是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公司清算也是其退出的主要方式。 1、IPO上市前的审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详尽完备的调查基础上,可以为上市企业出具专业性的法律意见书; 2、股权转让和管理层收购。这两种情况下律师均需要为投资方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3、清算。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在经营目标未达到的情况下,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这时需要自行清算,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律师的作用是起草清算协议和清算报告。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作为法院指派破产财产管理人参与一系列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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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刚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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