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鹤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赵梦鹤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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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这里的父母子女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离婚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无论子女随谁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但是,离婚后,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 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生活费用应当继续承担。 3、尽管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子女的抚养方式却因为父母离婚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一般应考虑下了因素: (1)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4)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如母亲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或品德缺陷等对抚养子女不利,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亲喂养等。 (2)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以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文化素质、思想品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父母的因素进行判决。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赌博、酗酒、第三者介入等。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3)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本人意见。 此外,法律准许双方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4、人工受精子女的抚养 在父亲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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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梦鹤
  • 执业律所:
    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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