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海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6-07 00:00 浏览量:143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燕山骐瑞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F17。
法定代理人杨淑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恩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小区19号楼4—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东升,董事长。
原告北京燕山骐瑞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山骐瑞公司)与被告北京恩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恩孚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所涉工程中的一部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因此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恩孚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小区19号4—301单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恩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盛 荣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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