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施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就另一方已经转移的婚内共同财产请求进行财产分割应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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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就另一方已经转移的婚内共同财产请求进行财产分割应提供哪些材料?
起诉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已经转移的婚内共同财产请求进行分割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转移财产方将财产转移的处所和证据材料;
   (2)所转移的材料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一般只需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或者得到的即可;
   (3)分割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隐瞒事实开始起算。因此,必须注意并不是一方财产隐瞒两年后就超过诉讼时效,而是财产权利受损害的一方从知道财产被隐藏时开始计算,两年内怠于行使该权利的,法院才不予保护。最长从财产被隐藏时起超过20年的,另一方丧失取得胜诉的权利。但是,当事人自愿重新分割的,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一方以不能生育为由请求子女抚养权应提供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以不能生育为由请求子女抚养权的,除了按正常起诉离婚的程序应当准备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生育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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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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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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