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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一概返还?
来源:赵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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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一概返还?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20116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作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该纪要在“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对此类案件情况予以明确。摘要如下:
50、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据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一定返还彩礼。而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如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2年以上),生育有子女,彩礼数额较少,可以不予返还彩礼。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问题,很多地方有“给付彩礼方悔婚的,无权要求返还彩礼。接受彩礼方悔婚的,应该返还彩礼。”的风俗习惯,对此类案件亦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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