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晓金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答辩状
来源:钟晓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4
浏览量:1011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陈某,男,197611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答辩人李某,女,19775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44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陈晓某今年8岁、子陈嘉某今年2岁。婚后为使生活更加宽裕,2006年冬天,答辩人开始经营家具店。201012月份,答辩人远赴国外工作,在国外工作期间,答辩人为养家糊口,努力工作,把全部工资及向同事借款寄回家给被答辩人用于家庭消费,被答辩人因此而购买了福特牌轿车,然而被答辩人不但不念夫妻感情,反而在答辩人离家期间与刘某非法同居,对家庭也未尽应尽义务。答辩人了解到此情况后,决定提前归国,2012522日,答辩人归国后发现被答辩人已开车将所有钱财卷走,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留下大笔债务由答辩人承担。而后,被答辩人抛家弃子,对家庭及子女不闻不问,2012624日被答辩人来到商铺想把女儿带走,答辩人不允许,双方遂发生争抢,在争抢过程中被答辩人受伤。

一、在答辩人的以下请求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同意离婚。

1、请求判令女儿陈晓某、儿子陈嘉某归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每人支付800元抚养费;

2、请求判令少分或者不分以下夫妻共同财产给被答辩人(1、福特牌轿车。2、赣州市沙发专卖店家具等);

3、请求判令位于赣州市的房产归答辩人所有;

4、请求判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返还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夫妻的共同债务;

5、请求判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损害赔偿15万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被答辩人请求子女陈嘉某、陈晓某归其抚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442日结婚,于2004727日生有女儿陈晓某,后被答辩人多次离家出走,对女儿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201062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生育儿子陈嘉某,被答辩人也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两年多来陈嘉某天天由答辩人的母亲抚育。更有甚者,在答辩人出国期间,被答辩人与刘某非法同居,经常晚出晚归,很多时间甚至不回家,对家庭不闻不问,严重影响到儿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女儿陈晓某因被答辩人的行为已经深受影响,并明确表示愿意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不忠,未尽家庭义务,子、女随被答辩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请求子女归答辩人抚养。

三、被答辩人请求平分房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该房产是答辩人仅有的一套用于全家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房产,不具有分割的可执行性。

首先,被答辩人之所以起诉答辩人,要求离婚分家产,是因为被答辩人与刘某非法同居,并且被答辩人与刘某发生关系后曾打胎,在知晓被答辩人有此情况后,答辩人便向所在公司申请回国,并于2012522日晚上11点多回到赣州家中,出乎意料的是被答辩人得知答辩人要回国后,便于当晚将家中一切值钱的东西开车卷走,被答辩人离家后一直没有回家,也不管家庭及商场,对子女更是不闻不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及相关司法判例及法律规定,离婚时有过错及未尽家庭义务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次,位于赣州市的房屋,虽然系婚后购买的房产,但该房产是答辩人用电站买断工龄所得款项支付的首付款,之后的房产的还贷和家里的生活费用也都是由答辩人支付的。现在该房屋由答辩人及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并且是仅有的一套用于生活居住的房产,被答辩人请平分房产,将导致答辩人年迈的父母和尚未成年的儿女无处可居住,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也不具有分割的可执行性。因此,被答辩人请求平分夫妻共同房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在答辩人出国期间,被答辩人经营的家具店收益及答辩人向被答辩人的汇款已由其全部卷走,负债却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同意在被答辩人将收益、汇款全部拿出用于偿还债务后,再按法律规定分配该财产给被答辩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发专卖店,系答辩人一手操办设立、出国期间由被答辩人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出国期间,答辩人通过各种渠道多次向被答辩人寄回钱款(该笔汇款高达15万多),被答辩人因此而购买车辆,并且在此期间家具店也获取了相应的收益。然而,答辩人回国后,被答辩人却将以上所有款项全部卷走,留下一大笔债务给答辩人。此时,被答辩人要求平分家具店的家具等财产,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同意在被答辩人将收益及汇款全部拿出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再按法律规定分配该财产给被答辩人。

四、答辩人从未对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争拉小孩过程中受伤,直接诱因是由被答辩人引起的,被答辩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派出所对答辩人、被答辩人及证人樊某的调查笔录显示,被答辩人是在与答辩人在争拉小孩过程中受伤的,受伤以后答辩人也对被答辩人进行了积极的施救,足以证明被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家庭暴力。并且被答辩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答辩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其应承担举证不能。因被答辩人与刘某非法同居并抛家弃子,答辩人不想将女儿交与被答辩人,争拉过程中无意识的将被答辩人推倒,究其根源也是由被答辩人的不忠及背叛家庭导致的,换一句话说,如果被答辩人能够对答辩人忠诚并且尽家庭义务,答辩人从国外赚钱回来以后,一家团圆,何其幸福,由于被答辩人的不忠及未尽家庭义务,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后才发展到夫妻双方争抢小孩,妻一方受伤的情况,由此,被答辩人有不可推托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既然,被答辩人对受伤行为也有责任,也就应当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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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钟晓金
  • 执业律所: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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