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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业本票制度的法学探析
来源:王际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7
浏览量:1381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业务发展迅速。然而,我国票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就本票而言,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的合法地位。也就是说,国家对商业本票制度不够重视,这已经造成融资渠道单一,在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发展。诚然,由于 本票容易签发,如果过量签发,无异于大量发行通用货币(形成“二货币” ,会造成信用风险,引起金融混乱。目前,由于电子汇兑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支付手段上商业本票的作用不太被人们所重视,本文所讲商业本票主要是指它的融资功能。商业本票作为出票人的债务证明,在信用和融资功能上,它与商业汇票、借款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的优点。况且,《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大都承认商业本票制度,我国再不承认商业本票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和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本文试着从法律和金融学的角度,对我国商业本票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对我国不建立商业本票制度进行了质疑;接着论述商业本票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然后并对我国建立商业本票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最后,对我国《票据法》修改和相关机制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业本票制度、立法、建议

一、对我国商业本票制度的质疑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业务发展迅速。票据作为支付和融通资金的重要信用手段,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票据的贴现业务来融通资金,票据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渠道。然而,我国票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现行《票据法》不承认商业本票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问题。根据出票人的身份的不同,可以把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商业本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发。《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可见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任何商业本票,这是对本票出票人的一种严格的限制。这种按身份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待遇是我国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 在计划经济时期,银行与一般企业的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承认银行信用限制、甚至是禁止商业信用,均是由当时的特殊背景所决定的。但到了21世纪的今天,我国的市场经济已比较发达了,而且与票据法同年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已经明确:我国的银行,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都是商业银行,其性质均是企业法人。在这种时候出台的《票据法》仍然排斥商业信用,这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否起到促进作用,值得怀疑。以市场经济立法应当体现“身份”平等的精神,“身份平等”就是真正的契约精神,我国票据市场经营主体应实现“从身份到契约”转变,[]

关于商业本票的问题,它涉及经济、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目前,有一些经济学家和金融专家,分别从各自的领域里论证了商业本票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在法学领域,虽然我国的许多法学家大都提及过, 但很少有人对商业本票制度的建立做进一步的论证。也许他们认为商业本票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认为这只是一个边缘性问题,可以置之不理。正如谢怀先生说 ,“关于放开使用票据会引起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引起货币总量的增加而导致金融危急,这个问题,应该由经济学界去研究,这里不能详论 。”[] 我认为,金融学角度上的票据,注重的是它的流通性,而法律角度上的票据,注重它的稳定性和信用性,看它是否会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实质上,经济制度和法律是密切相连的,经济运作制度的完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经济学家和金融专家呼吁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试着从法律的角度上尝试着去论证。

我国票据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代。本票肇始于南宋之“交子”, 但由于长期的封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使票据在我国历史上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到了清朝末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制度进入我国并逐渐取代了原有的票据形式。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实施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票据法,它规定了票据分为“汇票、支票、本票”三种, 1929年《票据法》颁布后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到解放前,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的一定规模的票据市场。[]

新中国成立以后,旧中国的票据法和其他旧法一起被废除了。直到198868,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票据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暂行规定第四条“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前者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后者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本票”。这是我国商业本票制度建立的最早的法律依据。但是,商业本票要求出票人有较高的信誉,实际上,商业本票在我国发行面并不广,所以,从1987年以来进行商业本票的试点但始终市场也没有真正发展起来。我国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也是说现行《票据法》否定了商业本票的合法性。

商业本票是信誉良好的企业为筹集短期资金而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的无担保的期票。与真实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相比,商业本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代表了纯粹融资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今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商业票据市场已成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过份强调基础关系,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严重违背的票据的无因性,更不利于票据的流通,理应及时修改。

当然,商业本票制度的建立会带来金融风险。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有些人担心,放开使用票据会引起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引起货币总量的增加而导致金融危机。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也淡化了人们的信用观念,导致信用制度和信用关系不够完善,信誉价值较低。缺乏公正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票据进行评级,更使得票据的被接受度大打折扣,这些都阻碍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信用体系逐步完善,一些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制定或修改。这充分说明,我国的商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全,已经具备了推行商业本票制度的时候。特别是2004中央银行颁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实质上就是专用于大型企业的融资性商业本票。证券融资劵的成功发行,也为商业本票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强的基础。况且,在经济领域中大量的商业本票已经出现,[]如果在《票据法》不增加对商业本票的立法 ,那会造成许多商事行为于法无据,引起金融秩序的更加紊乱。也就是说,与其私下或变通进行融资,不如以疏导取代堵截。适时推出商业本票,强化和推广规范化的融资票据,会促进货币市场深化和融资结构完善。

二、创设商业本票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的意义

商业信用与票据市场的成熟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理性经济的成熟度,市场经济越发达,商业信用与票据市场越规范、越发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础。一般说来,商业信用是生产企业在选择信用形式时最先考虑采用的信用形式,因为商业信用无论是对卖方企业还是对买方企业都是有利的,它既有利于卖方企业推销产品,又有利于买方企业解决现金短缺问题。商业票据具有其他融资方式无法替代的优势,如成本低、融资迅速、有利于建立市场信誉,可以不同程度地替代短期贷款,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就目前来说,设立商业本票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发展商业本票业务,符合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

1)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商业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融资行为

 与商业本票制度相类似的是商业汇票制度。目前,商业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融资行为是指商业银行突破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原则,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行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汇票业务中的非正规融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已经出现而且比重越来越高。

 尽管商业汇票业务中存在违规融资行为,存在着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但是否认商业汇票业务违规融资行为中存在的合理成分,仅仅采用“堵”的方法,加大对违规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处罚力度,则忽视了部分经济主体资金短缺的客观事实。必须尽快推出可行的措施,来引导和范商业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融资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趋利避害。因此,发展商业本票这种最典型的融资性票据,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商业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融资行为。

2)有利于从资金的逐利性特征出发,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行为的实质是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以偿还为条件,依据契约或口头承诺,进行资金让渡的单方面价值转移过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被称为“草根金融”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已经被视为金融行为之外的“有益补充”了。但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存在问题很多且容易引起债务纠纷。而商业本票以法律的形式,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无疑是最为有效的。一方面,商业本票以票据形式明确了借货双方的债权债关系,可以依法处置民间借贷中的债务纠纷;另一方面,商业本票利用了资金的逐利性特征,资金盈余单位则可以通过投资、购买商业本票,来获取更高的收益。

3)以银行信用扶持、促进商业信用发展,有利于促进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社会资本的迅速转移和资金调度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已经成为加快我国企业发展和完善货币市场的必然要求。但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资本的转移和资金调度主要是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另外,由于社会信用程度较低、信息渠道有限,企业、个人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等因素的制约,造成直接融资发展缓慢。

    从商业本票的业务特性来看,以票据为媒介的票据融资业务是介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半直接融资方式。发展商业本票业务,是促进融资方式从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为主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商业本票业务中的保证、授信等行为,可以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紧密结合在一起,也符合以银行信用促进商业信用发展,逐步转变融资方式的过程。

    2、发展商业本票业务,对利率市场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资金作为特殊的商品,资金价格商品化的过程。利率市场化的根本目标是使利率成为指导资金流向,调节资金供求,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经济杠杆,这也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必然要求。

从国外利率市场化的实践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的根本前提是金融市场的规模化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市场若没有一定的规模,金融产品就会缺乏流动性,利率的市场化也就无从谈起;金融市场若没有丰富的金融产品,就会限制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利率调节投资方向的功能就无法强化。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利率市场化的力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商业本票业务,作为创新交易品种、扩大投融资渠道,形成和发挥票据市场各项功能、促进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将对利率市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有利于促进票据市场各项功能的形成和发展

1)、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票据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从经济微观运行的波动性来看,由于企业的生产、销售、供应、分配和资金回流等经济活动不是等时的、均一的。客观上,企业存在对短期流动性资金的需求,这是一种普遍的、频繁的、短促的资金需求。而从控制和融资成本来说,这种需求无法通过股票上市、发行长期(一年以上)债券以及申请银行贷款来解决。灵活地签发、转让、购买商业本票,对于满足这种普遍的、频繁的、短促的资金需求,有效的融资途径。

2)、有利于形成和发挥票据市场的激励与约束功能,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发展商业本票,有利于形成企业诚实守信的利益机制和“示范效应”,促进企业规范信用行为,改善信用环境。在票据市场上,一家企业能否发行商业本票,发行的商业本票是否受到市场欢迎,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反映出企业的信用程度。一家诚实守信的企业,其签发的商业本票就会被广泛接受。诚实守信的企业通过商业本票买卖和背书转让不仅可以获得资金融通,而且可以获得由于诚实守信所带来的更多的交往便利,社会认同等无形收益。

3)、有利于形成和发挥票据市场的资源配置、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经济运行、管理效率的提高。发展商业本票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票据业务调整其资产配置,优化信贷结构;有利于闲置资金自发的向优秀企业和优势行业集中,从而发挥强烈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有利于中央银行通过买卖票据灵活调整基础货币的供应,影响货币供应量,有利于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合格票据”的范围,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向,进一步从促进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三、发展我国商业本票市场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融资模式的多元化,融资性票据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必然性。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对融资性票据进行了限制,但十几年来,还是积累了此可资利用的经验。例如,中集集团曾于1996年、1997年通过国际市场分别发行了5000万美元和7000万美元的一年期无担保商业票据。中化国际200011月也在美国发行了2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由荷兰银行牵头,共有12个国家的商业银行承担发售中化票据,,中化已连续8年在美国成功发行商业票据。另外,部分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的期限在1年和1年以内的短期融资券和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金融债券也具备了融资性票据的特征。这充分说明融资性的商业本票在我国有生存的空间。

然而,200484日,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在业内引起了对票据风险的再认识。在这两起涉及2.58亿元巨资的票据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均虚构产品交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被一带而过,融资性票据的风险被正面揭示。也许就是这份通报成为阻碍融资性票据从各机构遮遮掩掩地下活动到光明正大取得合法地位的关键。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并不是融资性票据的出现促进了票据诈骗,而是票据市场迅速发展与票据制度相对落后的原因使票据诈骗屡禁不止。所以说,我们不能因为票据风险的发生而因噎废食。况且,全国已具有完善票据制度的框架体系

()从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结算改革,逐步形成了“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系。随着《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我国的票据业务已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发展商业本票业务提供了宝贵的管理组织经验和坚实的制度积累。

  ()从企业融资需求和供给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是不断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极为旺盛,另一方面是部分企业的富余资金和银行存贷款之间近6000亿人民币的“存差”需要寻找出路。在这种条件下,发展商业本票,促进票据融资是大有可为的。

 (三)从社会经济环境方面来看,尽管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我国经济的社会信用程度仍有待于提高,但国内不少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市场发育和社会信用程度均较高,这为发展商业本票业务提供了良好的“试验田”。

 (四)中国票据网(www.zgpjw.com)自2001年成立以来,受到政府、银行、企业和涉外投资商的鼎力支持,已成为国内外较有影响力的票据融、投资专业信息服务商。在我国一些票据业务开展较早的地区(如上海市),票据业务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监督管理票据业务的技术手段都能够胜任票据业务创新,为发展商业本票业务提供了人力、物力保证。

 (五)从目前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的目的和方式来看,越来越多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开始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再仅仅将商业汇票作为一种办理到期收款的支付手段,而是积极利用商业汇票贴现进行融资,这种使用目的和方式的积极变化对于试行和推广商业本票的使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当前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选择票据业务管理组织经验、制度建设经验较强,物质和技术条件准备比较充分,市场经济和信用程度较高,票据专营机构有一定发展的地区,试点商业本票业务,为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和票据币场的发展探索新的途径,是完全可行的。

四、提出我国《票据法》的一些修改建议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确有建立商业本票制度的必要。正像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2005年的“两岸票据市场与业务研讨会”上指出的那样,“要以发展短期融资券为契机,研究试行商业本票”。[]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外资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可以借助发达国家国家已经成熟完善的技术和经验,加快商业本票的开发和推广。我认为大致可以从修改法律法规、完善票据经营机构和加强票据信用监管三个方面人手设立我国的商业本票制度。

() 通过修改《票据法》或其他政策安排,明确商业本票的法律地位

如同货币一样票据又是人类智慧的又一次伟大创造,而一部完整的票据法就如同一台精巧的机器,以其独特的规则有序地调整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票据法》是1996年开始实施的,近十余年来,经济金融发生很大变化,《票据法》已有很多局限性和不适应性,笔者在参考国外票据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票据立法现状进行了剖析,认为我国应当结合《票据法》的修改,有必要按照国际上惯例,对商业票据实行分类管理,将商业汇票专用于贸易项下的债权凭证,商业本票专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

 从融资性票据的实质来说,融资性票据与目前《票据法》中所称票据的最大区别是不再要求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这也是目前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所谓衡量真实贸易背景的唯一资料就是合同和发票:合同可以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这属于合同双方的事,是民事关系,和央行、银监会都没有关系;发票要在交易完成以后才能取得,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开立票据是先于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银行如果将控制风险的审慎目光盯在一张票据背后的真实贸易背景上,实在是本末倒置,真正的风险控制应该是关注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信度。因此,票据立法也有相当的前瞻性,以便对票据运行关系进行引导;也不应忽视票据无因性对票据流通的作用,以及票据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应进一步扩大票据无因性的范围,对《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进行修改,取消“真实贸易背景”的规定或者使之成为仅具有倡导性的条款;最高法院也应迅速对《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取消该《规定》第2条之规定;对第8条进行修改,使票据保全和执行措施只适用于违反《票据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

 ()、完善票据经营机构,提供票据信用

从企业自律的角度出发,首先,企业和银行等票据市场主体应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票据的科技含量,建立有效计算机等信息网络;其次,建立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防范信用风险。

 1 我国首家票据专营机构一一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200011月在上海开业,标志着商业票据业务进入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的新阶段。再者,通过现有的票据专营机构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促进商业本票交易方式的改变,由分散流通、背书交付逐步向集中登记保管、账簿划拨转变,以促进商业本票交易规摸的扩大和信用融资功能的发挥;通过票据专营机构的自营、经纪业务,进一步活跃商业本票交易。

随着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还要加大对商业本票业务的支持,促进票据市场的规范化。通过利用网络、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包括商业本票发行、报价、交易、划拨、信息披露、管理在内的商业本票业务运行综合系统,形成商业票据品种齐全、票据融资行为规范的真正意义上的票据市场。中国票据网(www.zgpjw.com)是全国首家致力于票据融、投资信息服务的专业网站,为银行间,银企间、企企间架起一座方便、快捷、开放的交流平台。面向国内大中小企业、个人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为其提供便捷、可靠、及时、高价值的信息交流服务。以数家投资机构的全权委托为基础,开展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票据融、投资信息服务。打造了银银合作与银企合作的网络新模式,解决了票据信息封闭、交易范围窄、市场营销费用高、票据贴现风险大和资金周转慢等问题。
    
中国票据网自2001年成立以来,受到政府、银行、企业和涉外投资商的鼎力支持,已成为国内外较有影响力的票据融、投资专业信息服务商。建有大型专业数据中心,具备高效、安全的信息搜索、处理、发布和在线交易系统,建有大型票据信息交流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每天处理和发布大量融资、投资等信息,有众多访问者通过这一交易平台进行合作洽谈和信息交流。我们进一步完善这一网络体系,以丰富的信息资源服务于企业和金融机构,让买卖双方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双赢的目的。

2信用制度不健全是目前票据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部分企业信用差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部分企业甚至利用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套骗银行信用,使得银行在承兑、贴现票据业务中采取了比较保守的原则,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票据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正如票据专家秦池江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渐进式的,信用也是渐进式的强化过程。不能寄希望于信用制度建成后再做票据业务,而是用票据业务来促进、强化信用,使其带动我国票据信用的建立,他们是交叉的互动的关系。

我们要建立社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构筑健康的信用关系,全面唤起市场主体的契约观念和信用观念,确立票据信用、票据融资理念、促进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票据信用和国家信用有机结合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可由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和银行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评定结果负连带责任,评定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库。构建一个完善统一的全国性票据验证征信网络,动态记录企业或银行在票据市场的违约行为,并公布于众,以促其严格守信。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建立了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金融系统也投入巨资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三)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管,优化商业本票的运行环境,促进商业本票的广泛使用和健康发展

2004年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充分说明监管机构的监管缺位。目前央行、银监会均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这个市场,各家机构各自为战,制定本行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不法分子留下了监管真空地带。银监会成立以后虽然对票据业务进行了大范围的现场检查指导,但是由于缺乏完整、统一的管理办法,在具体业务操作上各行的标准不一,各地银监会的审查也是有紧有松。票据诈骗案件屡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监管缺位有关。

因此,就宏观而言,要明确监管责任。合理划分央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建立央行宏观调控和银监会合规性监管的管理体制;加强审计、纪检部门外部审计和违规查处力度;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合,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共同的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处置的事后协调机制;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以及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票据诈骗的发生。
    设立商业本票制度,并不是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发行商业本票。目前,商业本票制度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原因在于中小企业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详细制定融资性票据发行、交易规则,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稳定的大企业作为发行主体进行试点,在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后,再逐步放开。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调控“真实贸易票据”与“融资性票据”的不同贴现利率,对“真实贸易票据”给予开放利率政策,即由二级市场价格引导贴现市场价格,并给予再贴现支持;对“融资性票据”实行利率低限管制政策,即不允许“融资性票据”贴现利率低于再贴现利率,或者一根据调控货币供应量需要,临时确定“融资性票据”应高于再贴现利率的幅度,并且央行也不对其进行再贴现。

再者,设立银监会之下的票据专门监管机构,对“真实贸易票据”与“融资票据”分类监管。允许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以及有资格的企业发行商业本票的签发、贴现与转让的根本要求,是让它接受货币政策调控,为“真实贸易票据” 让道。这样银监会的票据监管机构,只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银行贴现情况,发现有利用真实贸易票据融资者,给予重罚,则整个票据市场统一、规范、活跃的良性发展就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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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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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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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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