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鹏程律师亲办案例
低碳经济视域下碳关税问题研究
来源:谈鹏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量:3870
1  引言
地球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在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提出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主流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可见一斑,人们在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还注重环境问题,提出了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话题,如绿色GDP,低碳经济等等,低碳经济成为了未来经济发展的主题,也必将引起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和各领域的全面变革。
在如今的世界范围内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在全球致力于改善气候环境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低碳经济的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低碳经济作为一个国家新的战略安排,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保障因素,法制上的支撑更尤为重要。对于我国而言,低碳经济的发展和优化规范有其不可替代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制,才能更好的拓展低碳经济的绿色航道。
最早的“碳关税”表述源于2007年法国针对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提出欧盟成员国应当基于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对来自美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并没有实施。作为最早由前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的概念,“他提出是主要针对美国游离在京都议定书之外,没有执行强制减排义务”。“碳关税”的最初用意是希望欧盟针对为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2009年6月上旬,部分美国代表在波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提出对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国家实施附加贸易关税,即征收碳关税。
冠名以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碳关税”为国内公众所熟知是由于200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2009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除了设定美国国内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之外,还涉及一项名为“边境调节税”的“碳关税”条款,提出从2020年开始,美国有权对中国、印度、巴西等尚未实施碳减排限额承担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美国的高耗能产品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由此引发了国内对碳关税可能使中国出口商品所面临的负面冲击严重关切。毫无疑问,中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产品出口国,受其影响必然是首当其冲的。面对西方国家所谓“碳关税”的贸易保护政策,我国有必要对现行相关税制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如何应对碳关税的研究刻不容缓。
2  碳关税概述
201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经过12天的谈判,该协议并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等方面达成具体共识。但是,尽管全球失意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全球气候政治的激烈博弈并不会随着哥本哈根大会的结束而停止,仍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作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被探讨、谈判乃至争执。“碳关税作为国际气候政治博弈的一种手段,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越来越受到以欧美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的重视。”
2.1  碳关税产生的背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突出而备受重视,在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从最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巴厘岛路线图》、《京都议定书》,再到近期的《哥本哈根议定书》,都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分别做出了规定,但是公约和协定毕竟没有有法律约束力,当各国在现实中面临国际贸易的利益冲突时,公约便丧失了其约束力,因而导致了碳关税的产生。
    (1)全球气候危机
首当其冲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而气候变化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全球气候变暖。众所周知,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最主要因素就是以二氧化碳为主流的温室气体的泛滥排放,从而导致了自然生态系统紊乱、气象灾害频发、海平面上升、人类健康饱受威胁等等一系列危害。种种迹象表明,全球气候变暖对于存在于世界上的每个国家的影响都相当严重,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的减缓和适应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弱势更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国际环境的治理却面临着集体失败的危险,这种结果是不容乐观的。虽然各个国家都承担了自己份内的一些国际义务,但是由于处于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两难境地,并没有切实有效地履行其义务,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缺乏有力有效的制裁方式和合理适当的激励机制。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温室气体无度排放,全球气候继续上升,发展低碳经济不约而同的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得不承认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为了保护人类共同唯一的家园而进行不懈的努力。
    (2)全球金融危机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对美国经济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房价持续下跌、失业率居高不下、本国主要产业严重受创、各大银行纷纷倒闭、金融市场几度崩溃、股票市场受到重挫、消费者信心指数急剧下滑,美国的全球经济领导地位也受到了动摇和威胁。直面如此严峻的形势,美国接连不断的出台各种救援方案,在这些方案中,他们把通过贸易政策设置壁垒当成是回暖经济的最佳救命稻草,因此,绿色能源产业也顺理成章的成为首选。
全球金融危机虽然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其影响却波及了世界经济,从而阻碍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欧洲、日本以及一些新兴国家纷纷寻求经济发展的绿色航道,法国一向以“环保先锋”自居,提出“碳关税”无疑使自己成为了环保的道德模范,无形中提升了自己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同时对其国家经济而言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3)全球能源危机
    所谓能源危机,是指因为能源的供应短缺或者是价格上涨而影响经济的潜在威胁。这里所说的能源危机通常是指石油、煤炭、水电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匮乏。能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决定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也推动着人类历史的不断前进,因此,能源是决定经济发展优劣的关键因素。当下,我们所能使用的能源将会日益紧缺,供求矛盾将会不断恶化加剧,全球能源危机一旦全面爆发,它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对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难以想象的灾难,不可否认,能源危机的警钟已经敲响,因此,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是大势所趋,加速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转变新型经济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全球的经济发展也随着这一系列的转变而向低碳时代进军。
2.2  碳关税的定义
目前学界还没有一个关于碳关税的权威定义。通说认为“碳关税”是指进口国进口高耗能产品时所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高耗能产品有铝、钢铁、水泥、化肥和一些化工产品等。由于大部分可燃化石矿物的主要成分是碳,而且碳还是化石矿物燃烧产物二氧化碳的主要成分,因此,这种针对高耗能的税收被形象的成为“碳关税”。因为这些高耗能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要消耗大量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燃料,产生大量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的排放过量是导致全球气温变暖的主要原因,因此发达国家提出要对高耗能产品的出口征收碳关税。
虽然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真正使用碳关税,但关于征收碳关税的呼声却越来越响。“在欧洲的瑞典、意大利、丹麦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等多个地区已经开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与碳关税紧密相关、性质类似的碳税”,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通过后,法国也在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单方面提出,从2010年开始对从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的严格性低于欧盟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态度坚决,丝毫不顾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反对。此外,欧洲政策研究中心作为欧盟的主要智囊团更是毫不避讳的表示:“如果启动碳关税,那么可以帮助欧盟在未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中获得主导地位”。这种趋势毫无疑问地表明“碳关税”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近,与此同时,碳关税的特征也表露无遗,主要包括:第一、名义上的合理公平性;第二、表面上的合法正义性;第三、实施上的霸权强制性;第四、影响上的广泛深远性。
3  碳关税的法律性质分析
3.1  碳关税的性质
    “碳关税”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税。“关税是对进口商施加的一种额外负担,而碳关税并不是让进口商承担额外的负担,而是增加那些未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的进口产品的成本,使国外生产商和国内生产商对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同等的费用,以此来督促其他国家也采取类似的碳减排措施。”因此,简单的认为碳关税是一种关税是不妥的。
3.3.1  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节税
    在国外的文献中,碳关税的准确定义是Carbon-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从本质上来说,碳关税应该属于一种边境税收调节(BTA),BTA 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产生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税收体制,对进出口商品按照目的地原则征税,多退少补,出口国在出口与进口国国内销售相似产品时,能够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在出口国内已经征收过的税费,同时进口国对销售给国内消费者的进口产品征收对国内相似产品所征税负一样的税收。具体到碳边境调节税,如图1 所示,是指一国(承担减排责任国)对其进口商品(来自非承担减排责任国)征税,或是向其出口商品(出口至非承担减排责任国)退税的税收调节措施。 大多数大撒旦都是大撒旦撒大撒旦撒旦
3.3.2  碳关税是国际政治经济博弈的工具
    碳关税在本质上是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战略利益分配关系。
从经济利益方面分析,碳关税的实施与否关系到承担减排义务与非义务国家之间传统能耗产业的竞争力问题,征收碳关税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用于低碳技术和新能源的研究与开发,同时还可以提高国内传统能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减少贸易逆差,降低短期内的产业转型成本。另外,碳关税的实施还关系到新能源产业和低碳技术领域的市场争夺,“欧盟一些国家希望通过征收碳关税来推动本国已经拥有的碳技术优势的出口,同时在全球碳减排过程中推销其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通过技术、专利转让等方式占据新能源技术市场的制高点,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在政治利益方面,碳关税是国际政治地位争夺的宣传工具,美国和欧盟各国都希望通过碳关税的确立来争夺世界新的话语权,巩固和重塑发达国家在世界政治领域的统治地位。发展中国家也希望通过对碳关税的抵制来维护第三世界的利益,积极参与国际新规则的制定,避免完全被动接受发达国家单方面制定的国际规则。
3.3.3  碳关税是重起贸易保护主义的标志
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幼稚产业保护论,到经济大萧条时期的超贸易保护主义,但凡遇到大的经济变革或经济危机,保护贸易便会重新占据历史舞台,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度过危机、成功变革的辅助工具。
2008 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和低碳经济变革的呼声则促使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剧,碳关税的提出则标志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再次重起。一场以保护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势不可挡,以碳关税为代表的气候税、环境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等将使低碳时代贸易保护形式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它的理论机制和解决机制已经超出了WTO现有的框架范围,关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争论在短期内也无法得出定论,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不能确定,征收碳关税的呼声将日渐高涨。
笔者认为碳关税的性质是一种新型绿色贸易壁垒,表面上利用碳关税这一冠冕堂皇的理由所欲达到的低碳经济,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昂贵的发展奢侈品,并非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所有能力消费得起的。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一再强调,“美国提出征收碳关税的本意并非是想对发展中国家设置贸易壁垒,而是希望各个国家都能大力发展绿色能源经济以此保护全球气候环境”,但是美国却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拒绝承担减排义务,如此言行不一,已经明显暴露了其在打着保护气候的旗子背后真实的目的和企图,暴露了其假借环境保护之名、进行贸易保护之实的赤裸动机。美国通过设置碳关税来增加中国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使得中国产品丧失价格优势,从而达到限制贸易的目的。如此看来,碳关税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限制以此来提高其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新手段,其实质乃是新型绿色贸易壁垒。
3.2  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到目前为止,关于碳关税合法性的研究有很多,但是没有权威性的文件予以支持和肯定,碳关税是合法还是违法尚不明确,笔者仅对碳关税与WTO以及《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则的关联作出分析。
3.2.1  违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第10条再次确认了这项原则,之所以确认了“共同责任”,是因为缔约方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而需要共同承担减排责任;而“有区别责任”是因为缔约方承认“发达国家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能力及社会和经济条件不同”而应承担有别的减排责任。为了落实该项原则,《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和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该议定书还要求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由于《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量化限制表所列缔约方均为工业发达国或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而非附件B所列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则暂无减排的量化限制,导致美国以“减排将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减排的量化限制”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上,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讲话中称,“美国在三个方面坚持立场,首先是所有主要经济体都必须开始减排行动;其次,当前必须建立一个审核机制,透明地交换信息,保证各国的减排承诺能够实现;第三,只有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美国才可以提供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生态脆弱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这种行为马上就遭到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但美国的行为还不止如此,2009和2010年美国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将对来自尚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高碳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一规定显然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3.2.2  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2条第2款规定“对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可以征收与“国内税相当的费用”,第3条要求“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时,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这两条是国民待遇的规定。在适用第2条第2款征收税费时,必须符合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高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税费。国民待遇要求对“同类产品”不得区分对待。根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不同,可以将产品分为高碳和低碳产品。这种分类方法反而给了很多国家以借口,从而把同类产品定为不同产品,可是,根据现行WTO规则,以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的产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一种产品在发达国家是高碳产品,有可能在发展中国家是低碳产品。所以,不能以国家的不同生产工艺和技术来区分,而只应该从产品的性质和用途来区分。根据这种认识,美国的做法肯定是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的。
3.2.3  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要求“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可是,美国碳关税条款明确将中国、印度作为征税对象国和接受减排监督国,这绝对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违反,是对中国、印度的一种歧视性规定。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美国等发达国家碳关税的征税对象国应当是那些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强制减排义务的缔约方,而不是自愿承担减排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更不能特指中国和印度。就算按照WTO的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美国等发达国家碳关税的征税对象国也只能是所有WTO成员,而不应该特有所指。
3.2.4  不符合GATT第20条的相关规定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涉及该问题的有其(b)项、(g)项和第20条的序言。
(1)GATT 第20条(b)项中规定,GATT成员采取可以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何为“必需”,每个国家的理解不同,争议就产生了。我们认为“必需”存在的前提是没有其他任何一种合理、可行的替代性措施存在,而且采取这一措施应最大限度地不与GATT相关原则相违背,最后还要看其目的是否是善意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征收“碳关税”有利于环境的改善,但是无法证明其是必需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碳关税实施的目的带有恶意性,“它是一种单方面的征收,未采取谈判和协商的手段,是一种贸易保护表现,而且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害,是一种霸权主义的表现。”
(2)GATT第20条的(g)项的例外规定称,环境例外措施必须是“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那么,这些措施是否真的能达成保护资源的目的呢,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征收碳关税有利于保护不可再生资源,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目的不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是增加自己国内相同产品的竞争力,自身国内并没有限制生产和消费。“GATT要求限制贸易措施的采取必须以确凿的因果关系为依据,即行为必须与后果有确定的联系。”也就是说征收碳关税与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3)GATT第20条序言要求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构成国家贸易的变相限制”。对此,我们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此类措施是否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良影响。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谁有权做决定?3、如何决定何种手段和目的是正当的?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成员国要对出口国的具体情况采取贸易灵活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标准不同,碳关税的实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生限制影响,很显然构成了国际贸易的变相制约。同时,援引方在预采取单边措施之前有义务邀起谈判,善意地试图达成协议。在美国单方面要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时,并没有与各方谈判协商,这就构成了不合理歧视,其正当性值得怀疑。
笔者且从碳关税的公平性问题分析碳关税的合法性。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应该承担的减排义务是不相等的,美国曾经和现在的中国一样,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头号大国,却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来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而如今又虎视眈眈的想要对我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征收所谓的“碳排放补偿费”,其行为不仅仅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片面解释和间接否定,更是把其推卸责任并进行贸易保护的真实嘴脸暴露无遗。从这一角度来说,美国提出的碳关税纯粹是以一个合理正当的名义来达到其战略目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4  碳关税对世界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
4.1  碳关税的国际影响
4.1.1  增加国际贸易摩擦
碳关税可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但同时也会危害对方贸易国相关产业的出口,根据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理论,碳关税的实施国可以攫取外国厂商的利润,但前提条件是不会受到对方的报复性关税措施,一旦发达国家采取碳关税,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出口和产业将受到重挫,短期之内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也普遍采取报复措施,将增加国际贸易摩擦。
4.1.2  促进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碳关税对各国出口企业未来的投资和发展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传统的出口市场必须顺应形势做出改变才能建立新的竞争力。碳关税的征税对象是高碳产品,而服务贸易包括技术贸易在内的产品则可以完全绕开这一壁垒,因此碳关税实际上将从侧面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新能源、低碳技术等新兴产业在碳关税的刺激下会更快地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青睐,投入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所以碳关税的实施可以促进服务业和新兴产业成为未来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
4.1.3  调整全球产业结构和分工格局
碳关税的实施会迫使发展中国家引进发达国家开发的新能源、新环保技术、设备和产品,构造新的南北技术鸿沟,拉开技术差距,形成新一轮发达国家产品出口、技术出口和投资的新优势。一旦如此,将形成无论是传统制造业还是新产业都被发达国家垄断的新国际产业格局,发展中国家只能靠输出初级能源和原材料,以碳关税的形式支付巨大的贸易顺差,南北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4.2  碳关税对中国可能造成的影响
低碳经济就是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耗能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实质在于提升节能技术、能效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生态平衡。低碳经济的革命浪潮在短短数年内已经冲击了全球的每一个角落,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似乎可以说是“顺势而为”,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进程较快的时期,“碳关税”的开征必然会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4.2.1  碳关税对中国可能造成的积极影响
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以来都是以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因而导致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当前,在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下,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必然趋势。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压力将促使中国提高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加快产业转型,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它是我国多年来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为代价的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条必经之路。”
4.2.2  碳关税对中国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1)影响中国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和形象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针对碳排放征收的关税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如果中国接受此项关税的征收,欧美发达国家会借此机会从中国得到大笔的收入;如果反对征收碳关税,就被其他国家指责只顾国家利益不顾全球环境、不负责任等罪名的指责,损坏中国的国际形象。  
    (2)中国出口贸易将受到极大限制 
据估计,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可能要面临平均26%的关税,而出口量将会因此下滑21%。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而在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中钢铁、建材、机电等传统高碳产品则占据了我国出口产品一半的比重。对这类产业的改造则面临着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制约,一旦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将会带来重要的影响。  
    (3)给高耗能行业带来冲击,影响国内就业 
     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中国国内的就业、劳动报酬以及高耗能等相关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由于碳关税的征收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以能源作为生产动力的企业会采取提高产品价格,减少生产等措施。另外,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是以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与人竞争,失去价格优势,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将会减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失去效益甚至倒闭。而企业倒闭将会导致大批企业工人失业,提高我国的失业率进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5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法律对策
    由于WTO目前的法律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管辖权、资格和能力,尚无法对碳关税问题进行有效调控,而修改WTO相关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无法达成国际一致的。因而,在此之前,我国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着手,努力突破碳关税形成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摆在我们眼前一个紧迫而必要的任务。
5.1  国内层面的法律对策
5.1.1  制定符合国情的碳税制度
    “适时推行碳税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高碳产业的生产成本,使低效益的企业退出市场,提高行业生产集中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碳税制度的推行必须符合国情,既要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相适应,也要符合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征收碳税是一种解决环境恶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为了更好的抑制二氧化碳的无度排放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的发展。加快开征碳税,使碳关税变成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违背WTO规则的,如果我国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之前先适时在国内对高碳排放的企业征收碳税,美国就会丧失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合理依据。目前已经有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在国内征收碳税以达到碳减排的目的。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征收碳税的有益经验,把外国想征收的税费先由国内征收,所收税费一方面可以设立基金用于资助可再生和清洁能源生产,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于补贴国内出口企业,弥补征收碳税造成的竞争力损失。我国经济学家樊纲说:“与其让美国人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他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达到企业改变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5.1.2  加快立法,推动我国低碳产业发展
当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讲,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立法保障,完善贸易与环境法律法规,确保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相协调,在这个长期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健康的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规范低碳经济的立法,先立一部综合性法律,再根据实际需要,就低碳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不同部门进行单项立法。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自的权限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以此来促进本地区低碳产业的发展。
5.1.3  推动建立和国际接轨的碳排放交易制度
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关税对于我国来说,不仅仅形成贸易方面的阻碍,更构成对我国能源安全的威胁,我国若是想要改变这种紧张的局面,就必须开发利用新能源,使得我国的能源结构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因而,发展碳排放交易,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利用市场的作用,刺激各个企业在新能源领域的投资,改变现有的能源紧迫的现状,缓解能源安全的威胁,在一定范围内必然可以事半功倍。
5.1.4  充分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
    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旦开始对我国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其合法性问题难免被诉诸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我国应当利用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抗辩。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WTO成员对所有贸易伙伴应一视同仁。但是,因各国环境政策不同,承担的国际减排责任也不一样,征收碳关税必然面临很大的国别差异,比如对已实行减排的发达国家可能不征收,而对不承担国际减排责任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却又征收。这种针对不同的国家采取有差别的税收征管政策,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同样征收碳关税在实践操作中也有可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成员在对来自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时,应采用与本国相同产品同样的碳排放标准征收,不能在进口产品与本国相同产品之间造成差异。”但是,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的碳排放量都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只为某一个产品制定碳排放标准成本计算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定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5.2  国际层面的法律对策
5.2.1  在相关国际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一直以来,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始终围绕着是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以及如何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这两大议题来展开,这是贯穿于气候变化谈判的一条中心线索。这一原则是指导各国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这也是中国履约的根本前提条件。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谈判中应该统一战线。“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凝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公平价值观,因此,发展中国家只有紧密的团结起来,开展最广泛的合作,才能使得气候变化的谈判朝着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
5.2.2  积极参与国际碳规则的谈论与制定
人类社会正在面临着“低碳时代”的革命和进程,而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煤炭消费国、二氧化硫排放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二氧化碳排放国,即将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国,作为一个日益崛起的发展中大国理所应当的争取和拥有更为自主的话语权和行为的主动权。面对日益突出的环境与贸易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应当积极而睿智参与到国际碳规则的讨论与制定的全球气候谈判中,应在国际合作中将中国利益和适合中国的方式渗透到新规则之中。
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果想要征收碳关税,那么其必须有一个能够得到国际上各个国家都普遍认可的碳排放量标准,这一标准不应当由美国等发达国家来进行单方面规定,它理应成为一个国际通用标准。那么作为将会受碳关税影响最大的中国,更应当积极参与碳排放标准的谈论及制定,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共同促进碳排放标准朝着更有利于大多数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
“中国面临着气候问题的严峻挑战,又面临着碳关税付诸实施的巨大压力,在处理气候问题的同时又要维护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这就要求我国积极主动的参与国际碳规则的讨论与制定。
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参与制定过程中,中国的谈判立场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全球气候谈判问题上,继续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第二,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主张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演变为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不能阻碍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第三,在减排技术支持问题上,强调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偿的或优惠的技术支持,帮助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同时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而不是以推行减排为手段,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结  论


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也是21世纪各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碳关税的实施与否并不会改变发展低碳经济的趋势,我们在无力扭转的低碳国际化的趋势中,深刻探究碳关税的性质已是十分需要,分析碳关税对中国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思考在法律层面的应对措施有着积极而重大的现实意义。通过以上研究得出,碳关税是打着环境保护的幌子进行贸易限制的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极不公平。因此,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相应措施的应对,可以从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两方面入手,这样国内国际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应对碳关税所带来的挑战并抓住碳关税带来的投资机遇。
碳关税只是低碳经济的催化剂,在与西方国家就碳关税问题进行制衡的同时,应该明确发展低碳经济才是硬道理的观念,这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以积极正确的态度来应对碳关税的到来,坚定不移地走低碳发展的道路,积极提高技术水平和改善贸易结构,不断提升经济竞争力,以更加睿智的措施和选择来迎接这一把双刃剑。

以上内容由谈鹏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谈鹏程律师咨询。
谈鹏程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09好评数5
  • 咨询解答快
江苏宜兴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金汇大厦2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谈鹏程
  • 执业律所:
    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63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江苏宜兴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金汇大厦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