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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来源:麻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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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安全,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银行的借款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归还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00092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 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因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虽然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规定,在$CB咚戏ㄖ械1:贤?虢杩詈贤?淮嬖谥鞔庸叵怠R虼耍?荒茉??杩詈贤?梢愿秤枨恐浦葱泄?ばЯ?涂梢远缘盅汉贤?秤枨恐浦葱泄?ばЯΑ<词苟杂谡?袢颂峁┑盅海?盅喝ㄈ硕缘盅喝怂?碛械恼?ㄒ彩腔?谥骱贤??腔?诘盅汉贤?5盅喝ㄈ怂?碛械慕鍪乔肭蟮盅喝税炖淼盅旱羌堑那肭笕ǎ?⒎乔肭蟮盅喝烁?痘醣摇⑽锲贰⒂屑壑と??盅汉贤?虿痪哂懈?痘醣摇⑽锲贰⒂屑壑と?哪谌荩?宦?愀秤枨恐浦葱行ЯΦ恼?ㄎ氖樗?匦刖弑傅奶跫?Ⅻ/span>

      综上,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其内容亦不符合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依照我国公证法关于“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仅限于符合三个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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