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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侦查措施
来源:张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量:4422
 

侦查措施

p     技术侦查

p     秘密侦查

p     控制下交付

(一)技术侦查

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包括监听、监视、密取、网络监控、截取电子邮件、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电子通讯定位等。显然这些侦查措施必须依赖高科技设备或手段方能进行,因而具有高度的技术性。

技术侦查的批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规定的案件 和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进行严格的批准手续。进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二)秘密侦查

所谓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指派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主要有卧底侦查、化装侦查和诱惑侦查三种形式。

进行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所谓诱使他人犯罪,是指对方没有犯罪意图而引诱使之产生犯罪意念并实施犯罪行为,包括渲染犯罪的益处、打消对方的顾虑、为对方提供犯罪条件等,从而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

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隐藏真实身份,虚构另一种身份进入犯罪组织当中国,成为其成员,暗中收集情报或犯罪证据。通常地卧底侦查人员需要较长时间的隐藏身份,与侦查对象进行多次接触,并且往往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扮演犯罪者的角色。

化装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以便装或异装进行侦查,目的是为了隐去真实身份,诱使对方上钩,以获取情报或犯罪证据,乔装侦查人员一般不长期隐藏身份,侦查活动具有临时性,而乔装侦查人员一般也不参与犯罪。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设下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抓获。诱惑侦查又称诱饵侦查侦查陷阱

(三)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国际上常用并且行之有效的侦破毒品等违禁品案件的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发现有关线索或查获毒品等违禁品,在保密的前提下对毒品等违禁品或有关人员进行严密监视、控制,按照犯罪分子事先计划或约定的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等违禁品交付给最终接货人,使侦查机关能够发现和将涉案的所有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的整个侦查过程。

控制下交付之适用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务的犯罪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适度强化侦查措施

原《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察等特殊侦查手段的采用没有做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经常被采用。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的采用做出具体规定,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察手段的案件范围,限制技术侦查的期限,严格规定技术侦察获取的信息和事实材料保密、销毁以及使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还对公安机关的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程序做出规定。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确认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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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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