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施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不得协议离婚的情形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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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4)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的;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

一方受另一方威胁、胁迫不得已采取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又什么补救措施?
我国对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记生效制度,因此,尽管一方属于受胁迫采取协议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发现而予以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有效,即双方离婚有效,但就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在一年内反悔,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者变更子女抚养权,受胁迫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胁迫的情况存在即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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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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