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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特大盗窃团伙案辩护词
来源:王建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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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特大盗窃团伙案辩护词

律师手记:王建功律师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某某盗窃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朋洋)(薛廷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只同意,指派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开庭审理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认定的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了核对,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结合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两点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 成要件。
      二、 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法定的从轻予以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到今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述如一,且交代的犯罪事实是真实的,已查证属实,应当以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共同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此观点有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7月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沙南分局讯问笔录可以为证。
      2、被告人所盗窃机动车辆大部被追回,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的危害,被告人实施盗窃过程不具备恶劣情节,综合本案,被告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盗窃机动车辆九辆,但这些车辆并未灭失,现在已发还给失主,虽然为受害方造成不便,但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杀人越货的罪犯相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因此虽然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但结合根据其犯罪的情节、认罪态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第一款中:(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3、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应当从轻处罚。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建议对被告人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建议书,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依据《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减轻的情节,减轻对其的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更快的重返社会。



辩护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王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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