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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弹药、爆炸物罪
来源:孟建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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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弹药、爆炸物罪的量刑跨度比较大,从三年到十年的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宽,这里对于125条第一款后半部分所说的“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解释,先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有一个情节严重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 、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来对于 *** 一只以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但对 *** 的定义是军用 *** ,不包括压缩气体的 *** , *** 的低限量是两只以上,如果是一只,那只能构成行政处罚,而构不成犯罪,这是对于125条第一款的一般的理解,那么对于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院的前解释第二条,就规定了只要数量上是第一条五倍数量的情况下就构成情节严重,如果举例就是军用 *** 5支以上,就是十年以上,换句话说只要是六支军用 *** 就构成十年以上的量刑。 *** 10发以上就构成本罪, *** 五十发以就就构成情节严重,根据上述的解释,看得出基本上,一支 *** 就是两年的量刑,最低不会低于三年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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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孟建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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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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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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