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会林律师亲办案例
2012深圳产假163天的法律依据
来源:朱会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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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日起施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



3.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98(正常)+15(难产)+35(广东省独生)+15(深圳额外加)=163



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下 国家正常产假是98



深圳:正常是98天(国家),难产再加15天(国家),独生再加35天(广东),晚育再加15天(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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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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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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