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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案即将实施,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王立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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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案即将实施,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阶段因劳务派遣发生的诸多问题及争议,如部分用人单位借助劳务派遣形式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立用工关系以达到排除自己劳动合同义务的非法目的;如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责任推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将责任推到派遣单位,相互“踢球”;再如用工单位随意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有意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的,只能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将于201371日起施行。该《决定》主要针对劳务派遣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及细化,使劳动者、用人单位、司法部门及法律工作人员在处理劳务派遣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使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走向正规化道路。

该《决定》做的第一个修改就是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五十万元提升到二百万元,并且规定“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自201371日起,新注册劳务派遣公司的,应提供注册资金二百万元元以上,之前已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自2014630日之前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注册资金提高到二百万元以上。新规定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入室门槛”,使劳务派遣公司走向规模化、稳定化,这有利于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时不至于“人去楼空”。

该《决定》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原则,如果本单位有同类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应等同(或不低于)同类工作岗位劳动者,如本单位无相同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且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也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这样规定保证了按劳分配的合理实施,保证临时性的劳动者在付出同样的劳动力后能与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该《决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性质,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用工形式只是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该《决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临时性工作进行了量化:“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根据此规定,用工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即不应认定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故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将部分劳动者从劳动合同制转成劳务派遣制,且用工时间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在《决定》实施后,劳动者可以根据该《决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请求确认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来说,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该《规定》还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进行了规定,虽然没有进行具体量化,但规定了原则性问题,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用工数量将由人社部出台新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在新法规出台之前,用人单位应做好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及所占比例的统计,如比例过高,还应尽快进行相应改革,以便适应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也应注意派遣人数问题,如果向某单位派遣人数过多,可能会违反新的法律法规。

该《决定》的出台,正是目前应对多形式用工的迫切要求,是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走向正规化、减少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合同义务、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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