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非必经程序)。
2、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非必经程序)。
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监察科提出书面投诉,由该机构就劳动者投诉的事实向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协商不成或者经劳动部门调解无效,劳动者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
1、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申请仲裁需提交的材料:(1)仲裁申请书;(2)劳动者身份证明资料;(3)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仲裁裁决作出期限:一般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案件复杂的,经主任批准可延长十五天。
三、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额外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赔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如下款项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