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荣律师亲办案例
把权利落实在责任机制之中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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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权利(含权力,下同),人们习惯联想到义务,所以,权利与义务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对范畴,它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工具,其能否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取决于相关的责任。我对责任的定义,是对滥用权利或违反义务的行为作否定态度,并让行为者承担付出比得到多的代价的惩治。权利享有者,还是义务承担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忍受法律必要的限制,以及履行义务不当者要承担法律或商洽所设定的后果。但对权利限制和义务设定,是所处在法律关系内所作划分和衡量,仅是纸面上或口头上表达,但要为权利维护和保障,以及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否定,总要有具有强制力的相应责任,才能有效实现,除此之外只有当事人诚信方有可能。因此,我们不仅要知道权利与义务的范畴,更还要知道与它们外在责任紧密相连,才能进一步使权利明确和产生实效,同时使对履行义务者事前产生威慑。

那么,权利与义务如何分配,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商定,这样规制了各方权利、利益和义务等,但当相关当事人因不同行为(包括消极行为)发生利益冲突和风险承担,或者说,为权利却超越法律许可手段侵权式维权,为逃避义务却不履行义务而为之对抗等,这就需要有一个去评议而实现和维护的责任机制。是权利、义务与相对应的另一范畴——责任。

以案例方法认识权利、义务附随责任的必要性。

我们先从宏观层面考察。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虽然享有规章制定权,但它没有以人为本原则着眼的责任,而曾于1999年9月发布《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行人有本办法规定的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发生交通事故,而司机没有违章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此办法一经颁布,“撞了白撞”规则便在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这部处理办法然后即被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否定“撞了白撞”规则。

例如发生在印度的案例,是一个独立的却没有为人民负责的在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将一个案件审了25年才作出难以为民众所接受的轻罪判决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

又例当今的社会人性隋落,道德沦丧事例,如出现三聚氰胺、地沟油、农药污染、苏丹红、吊白块豆腐等让人不能安全的食品案例,以及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他们却跑到国外去了的情况,这些为钱谋利谋私的权利,必然要出现与之担当责任评价。

因此对改革注入伦理已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的成为重要的课题。

上述从宏观层面考察权利、义务与责任,那么微观的又是怎样呢?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方交货,另一方付款,而实际履行中一方交货,另一方欠款不付怎么办?大家可能会说,不按约付款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但有的违约方根本不怕违约,也不怕被诉讼到法院。那么守约方权利,仅有相对应义务,却没有实际责任效果。

发生某类土地征用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一方向法院行政诉讼,若法院以某种理由拒绝受理,却不给予书面告知,而起诉方的诉权如何落实。

某人的权益被侵害而报警,若是起刑事案件却被承办的警察以民事纠纷为由拒受,又不出具书面的拒受理由书,那么为此增加不必要的不和谐社会负担,又怎么办。

污染企业损害相邻人的正常环境权益,举报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又不作为,又能怎样。

律师依照新的律师法和刑诉法的新规定若要会见其涉嫌刑事案件的在侦查阶段的当事人,假设又不能得到及时会见,或不给予按排会见,又能怎样呢。因为新法的虽明确规定的律师会见权,没有设置相应责任意境作后盾条件,其实现有效程度可能有所改进,但还是令人担忧的。

上述列举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权利不当行使要被否定,但义务履行者,没有相应责任承担,往往是不怕所谓义务履行,因为义务对他来说不构成威慑,只有在责任预测上违反规定的后果要付出高昂代价时,权利实现可能是现实的,否则仅是一个画饼充饥而已。例很多法院的民事法律文书的执行难的问题。又如为人民服务的当官者遇纠纷往往不愿出具书面手续类现象,自己在纠纷案件中留下自己不作为或错误痕迹。这也导致信访和上访人员爆满,不能有效梳理在法制轨道,损害人们的法治理想的结果

任何设定权利如何大,又如何圆满,即使有很多义务为保障前提,它们在实践中出现折扣或升值几乎不可能不发生

所以我们认真看待权利同时,梳理与此对应义务和责任,缺一不可。权利与义务之间不该有先后关系,但它们一定要以责任为前提或为后盾。只有把权利落实在责任机制之中,才是靠谱保障,否则最多义务设置反而多余或仅为摆设。(作者郑建荣)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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