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刚平律师亲办案例
交强险又不分项了!
来源:邓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3
浏览量:6598

交强险又不分项了!笔者在2012年年末看到201211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条文如下: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刚开始细读该条文心中疑雾重重,到底交强险分不分项?分项保险公司有利,不分项受害人有利。

笔者查询相关资料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包括分项限额)予以赔偿。”笔者释然了,该回答应该是交强险不分项。

针对交强险是否分项裁判还是不分项裁判从2011年笔者所在新疆地区自治区高院一共有三个文件(【新高法(2011115号】【新高法(201285号】【新高法(2012165号】)这三个文件在前后一年半的时间两次波动,最早一年半(2010年)以前交强险不分项裁判,在【新高法(2011115号】也规定交强险不分项,包括人身和车辆财产损失均在12.2万元内裁判,后再20126月新疆高院下发【新高法(201285号】规定车辆财产只能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赔偿,人身还是在12.2万元赔偿,20121213日新疆高院下发【新高法(2012165号】规定交强险分项裁判。可这是一个极为“短命”的文件,20121221日起施行道交司法解释,也就是相隔8天这个“短命”文件还能适用吗?

作为笔者才疏学浅,新疆高院下发【新高法(2012165号】是20121213日,最高院颁布道交司法解释是20121127日,也就是最高院颁布在前,新疆高院发布在后,交强险最高院不分项,而新疆高院要分项,而且二者截然规定相反,新疆高院想干什么呢?笔者翅目以待!

笔者一直关注交强险是否分项裁判问题,不时从网络看到不少大师以博文、杂谈、转帖、文集评述该问题,受益匪浅!

百度一下,发现不少大师在网络题为“交强险分项处理,有了最高院支持的声音”“ 交强险不分项裁判终获改判”“ 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的几点不当之处”更有叫嚣着题为“最高法院把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当放P怎么办?”笔者细细研读感觉不乏理论功底深厚“大师”评述。

文中千篇一律会引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予以解读,笔者作为法律人仔细查阅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文件形式或以内部会议纪要形式,资料不全不过大致相当,根本一点就是利益之争。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巴不得只收钱不理赔(哈哈,调侃一下),作为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一方恨不得保险公司全赔,赔的越多越好。

笔者十分赞成交强险“打包“赔偿,就是不分项裁判,按现在保险总额12.2万裁判。

交强险不分项裁判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的,至少是可以与交强险分享裁判相抗衡的理论观点。

主张分项就是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其实该条有两个条款,部分大师混淆视听,没有提到第二款,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而目前的情况是保监会一方制定了交强险,2008年提高了保额,没有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保监会擅自单方制定的交强险限额,把其他三个单位抛开了,“好霸道”,而且规定的限额经常会发生道德风险“撞残不如撞死”,所以现在的交强险保单分项限额是“恶法”,各地法院不按分项限额裁判不是没有道理的。完全符合国情及社会稳定,最大利益保护受害人。

保险公司仗着“家大业大、财大气粗”竟请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笔者不知道这个人大代表最终是否建议最高院了,不过在2012529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针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答复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答复也是将近几年争论不休的交强险是否分项裁判作了一个定论,但是该批复一出导致唏嘘一片,在笔者所在新疆部分法院针对人身还是没有按最高院批复分项裁判,否则访民会大幅增加。

现在最高院体恤民情,及时定止纷争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2013年元旦的前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广大司机、车主、赔偿权利人带来福音,作为笔者一直也是称赞现行交强险不能分项裁判的,否则一次交通事故可能该当事人带来的将是一场灭顶之灾,交强险分项赔偿可以说根本不用买交强险,买了也起不了多大作用。

邓刚平

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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