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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伤亡,出租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任明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3
浏览量:1775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1日晚,原告的女儿娜某在被告依某出租的地下室(租住房)居住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娜某于2012年1月22日死亡的事故。娜某与房东依某有口头租房约定协议,房租为每月130元。在租住期间娜某曾发现电线和烟道有问题,多次找房东要求维修,但并没有引起房东的重视,他没有履行维修房屋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26736元费用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侵权,理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情况:

本案焦点:1、被告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如何划分?3、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是否合理?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的户籍、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收取房租的收条、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来证实被告方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的女儿为未成年人,原告仅存在一般过错。被告方没有向法庭提供实质性的证据。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侵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侵权行为依法成立;

2、原告的女儿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出租房烟道有裂缝,存在往外冒烟问题,但被告没有采取任何维修措施,最终导致了惨剧发生。充分说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原告的女儿为未成年人,是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仅存在一般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4、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必要的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方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应保证房屋达到能正常使用的目的。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采取维修安全防范措施,侵权行为成立,在本次侵权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原告赔偿费用的60%责任。原告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的40%责任。诉讼费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经开庭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本案民事纠纷实质上涉及到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的人身损害侵权法律赔偿问题。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就需要代理律师根据案情设计出合理合法的代理思路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选择侵权之诉要比违约之诉更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代理律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选择了侵权之诉,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方当事人挽回了86000多元的经济损失。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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