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山律师亲办案例
建议盗窃罪与贪污罪在量刑上应统一标准
来源:张忠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4
浏览量:705
  建议盗窃罪与贪污罪在量刑上应统一标准   近来不断有学者建议提高贪污罪的起刑点,但我认为对于贪污罪应是零容忍,不仅不应提高起刑点,还应比照盗窃罪处罚,与盗窃罪适用同样的处罚依据,既把盗窃罪非法占有财物数额与贪污罪非法占有数额统一,统一量刑情节上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才能更有效的遏制贪污犯罪行为。   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点是,都是财产犯罪,侵害的客体都是财产,都是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   不同的是侵害的客体稍有区别,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既有私有财产,也包括其它企事业单位财产,也包括国有财产。而贪污罪的侵犯客体只包括国有财产。而犯罪主体也有区别,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既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或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我们看到,正是由于犯罪主体的差异,却导致量刑标准的差异,而且是巨大的差异,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区别化对待,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优待”,是现代“官当”原则的翻版,我们知道在古代中国有着以官位折抵刑事处罚的法律,而如今对于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处罚差异,可以看出“官当”处罚原则的历史延续,这是与现代文明与现代法制所不相符合的。   我们从下面的法律条款可以发现两个犯罪在处罚上的巨大差异: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从以上处罚量刑情节不难看出,对于贪污罪的起刑点远远高于盗窃罪,同样是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以一万元为例,盗窃一万元在有些地方可能就是数额巨大的处罚依据,而贪污一万元的也许可以不用刑事处罚,只给予行政处罚了。如此巨大的处罚差异无疑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优待立法,这一不公平立法应予以修改与完善,以体现法制原则下的人人平等原则,也可以更好的打击层出不穷的贪污犯罪行为。因此,统一两罪的处罚依据既是可行的,又是必要的,也是社会法制的现实需求。
以上内容由张忠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忠山律师咨询。
张忠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87好评数4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89号国际合信大厦1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忠山
  • 执业律所:
    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1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89号国际合信大厦1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