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原告的代理律师,经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本案中二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的欠款
在本案中,被告白x于2010年4月5日购买原告25.02吨柴油,单价每吨6910元,总价173638.80元,被告白x于2010年4月6日给原告偿还了6万元油款,下欠113638.80元,于2010年4月12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2011年2月14日被告白x再次购买原告柴油24.96吨,每吨单价8030元,总价200428.80元,被告白x于2011年2月25日给原告偿还了12万元,下欠80428.80元于2011年2月27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两次欠原告油款总计194067.6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辞。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购买原告的油后又向第三者转卖,为了从中获取利益,所获取的利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所欠下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欠原告的油款应按照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二被告也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制,该二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的欠款。
二、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原告是挂靠经过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航油公司从事成品油的经营活动,原、告是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无论从合同的效力上讲还是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角度去分析,二被告都应该连带偿还原告的油款。
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王喜平律师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