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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来源:赵振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2
浏览量:585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Z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 职务:经理

      地址:F省W市W区大道中段

 

       被申请人:J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JH,职务:经理

      地址:F省S市A区二道街168号

      申请人不服F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W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民事再审申请。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F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W民终字民事裁定书,并对本案予以再审。

        2.请求维持F省W市E区人民法院(2009)E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认为,W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W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撤销F省W市E区人民法院(2009)W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并驳回Z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是: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也有人表述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由此可见构成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两案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和理由;其二、两案必须是诉讼请求相一致;其三、两案中必须有一案已被受理或已作出裁判。对于法院而言案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其一、本案与S市A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一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为前者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后者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二、本案与S市A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A区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诉讼请求也不一致,因为前者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加工费190000元及利息,而后者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263780元;其三、本案并没有经过S市A区人民法院裁判,前者是以2007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的货款欠条以及与其相关的2007年5月17号原始加工承揽协议为起诉理由的,而后者是以2006年5月12日和2007年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为起诉理由的,并且s市A区人民法院就是以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欠款事实的证据为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可见本案中提供的2007年5月26号的190000元欠条,不是S市A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A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的事实证据。因此F省W市E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文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不是对s市A区人民法院做出(2008)A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的重复受理或裁判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与s市A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A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同一诉讼请求,均为经过其他法院受理或裁判,不具备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构成要件。故本案不是对S市A区判决书的重复受理或裁判行为,不违反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W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W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179条和18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支持我方的申请请求!

     此致

 W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Z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

附:1、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

 

 

撰写人:赵振兴 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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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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