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金雄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交通事故的十个问题的解答
来源:廖金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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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造成交通事故后应承担什么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因此,张某擅自改装机动车结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此外,张某在驾车的过程中,明知所驾车辆的安全性能差,却未尽到高度注意和谨慎驾驶、确保安全的义务,直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者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自己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为由请求减轻其责任,否则,机动车一方仍然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张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严重违法;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

    原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理由是: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以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因为原车主在将车辆转让给受让人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其买卖行为不生效,在法律上,原车主仍是车辆的所有人。

    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负有对车辆的管理责任,其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付给他人,不履行对车辆及其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具有疏于管理的主观过错,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原车主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受害人的请求,赔偿其损失。

3、撞伤并带离现场遗弃致死,司机该当何罪?

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司机将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遗弃的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司机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特定的行为,但是没有实施,从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以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这种作为义务,既可以来自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来自职务和业务上的要求,还可来自自己的先行行为。所谓来自自己的先行行为,是指自己前边的某个行为使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一种严重的危险状态,自己就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使他人恢复安全。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危害,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司机由于本人的过失行为,而使受害者生命陷于危险状态,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这种义务来自他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司机不但没有救助伤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履行应当作为的义务,反而将被害人抛弃在郊区一工厂门外,延误被害人的治疗,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司机应当明知因自己的过失致被害人重伤后若不及时救助,伤者就有死亡的可能。然而,司机非但不救助伤者,反而将伤者抛弃在远离肇事地点的一工厂门外,使被害人难以及时得到救治,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司机虽不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从而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犯罪。

4、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对张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沙土堆放路面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田某为个人目的,将用于给儿子盖新房的沙土砖瓦全部堆放在公路路面上,大面积占用公路,形成严重的道路通行障碍,严重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6、明知司机饮酒仍然乘坐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

崔某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仍乘坐,属自甘冒险,崔某的行为属于在明知危险的情形下依然冒险行事,对自己受伤的损害结果负有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7、李某在快车道内换轮胎被撞是否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在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道行驶,在交通比较繁忙的地段的快车道内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既妨碍了道路的安全、畅通,也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8、乘客中途落车身亡车主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周小某购买了运输公司的卧铺车车票并乘坐该车前往目的地,双方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且合法有效。虽然承运人以车内注明警示语、各铺位配备安全带的方式履行了一定的安全告知义务,但仍然违反了《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而且这一违约行为并无证据证明是由于旅客周小某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精神病、心脏病等)造成的,或者是周小某故意抑或不小心将头、手伸出窗外造成的,对此承运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换言之,承运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是承担责任的要件。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违约责任,除非法定事由,否则不能免除。本案中,被告运输公司并不具有前述法定免责事由。因此依据《合同法》这一原则,承运人运输公司应依法承担违反客运合同之约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9、高速公路连环交通事故谁应当承担责任?

    此次事故事实上是一起连环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是由于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造成的。卢某应当对第一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但第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大,属于一般交通事故,不足以构成犯罪。
    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卢某已离开事故现场,其车辆亦处于静止状态,事故主要是由于张某酒后驾车造成的。卢某的违章行为对于第二次交通事故只能是一个间接原因,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虽然卢某未在事故发生后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但经宋某等人予以补救后,卢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与第二起事故的关系链已被斩断,不应依此认定卢某对后来发生的第二起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第一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卢某负主要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应当由酒后驾车的张某负主要责任。

 

10、不履行调解协议能否申请强制履行  ?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没有终局裁决权,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但调解协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理。如果发现交通事故存在事实不清、责任认定不当以及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显失公平等情况,应当以自己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重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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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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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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