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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家庭暴力与对策
来源:刘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8
浏览量:655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及现状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它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人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我国,家庭暴力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契约,它正逐渐演变成为对妇女最暴力、隐蔽的“悄悄的暴力”。据相关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由此可以看出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存在着严重的夫权思想,而这些愚昧观念的渗透对家庭暴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故而使其难以得到社会有效的干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也就使得家庭暴力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根据《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传统的家庭模式常蕴含一方对他方的占有或双方的互相占有,这意味着一方或他方人格的局部丧失,家庭成员之间成为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在我国,潜在的夫权观念引发家庭暴力的现象时常出现,一些古老而愚昧的夫权文化仍沉淀在一些人的意识中,造成了女性尤其是妻子遭受系统性暴力的历史。在以男性为中心的旧意识下,妇女是从属品,对妇女加以暴力管束是理所当然的,女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1.立法不完善。特别是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严重缺乏或不够具体,只是在处理案件时无法可依;2.执法的力度不够。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多属不告不理,有的则是告而不理或理而不立;3.法律赋予受害妇女程序上的权利还不够充分,使其在收到家庭暴力时缺乏应有的救济途径;4.法律的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

     (二)社会的宽容态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在我国的大多数家庭中,有一条亘古不变的说法,那便是“家丑不可外扬”,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观念,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在外人看来这只是别人家的“家事”或“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是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受害者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也许正是因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漠视态度,即所谓的“睁只眼,闭只眼”,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这些实际上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三)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在生活中,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并未选择离婚或选择一种特别方式离开丈夫。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很多女性留在了充满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而没有像少数人那样从暴力的硝烟中冲出去。在分析这一特别现象时,有学者认为被动接受与麻木不仁是受虐妻子的典型特征。妇女接受这种暴力有几个过程:最初她们感到无比气愤、惊讶与躲避;之后,她们感到恐惧并设法取悦丈夫;最后,感到自己无力对抗,从而陷入一种自卑与自责的状态中。这种暴力模式一经形成就难以打破。这一理论使我们比较清晰的看到妇女在这一过程中,要从充满暴力的家庭中突围出来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中国青年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的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意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所以,我认为妇女天性的善良是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最重要的原因。正式因为女性的宽容、善良,一次又一次为施暴者找到了虐待她们的理由,其实,这只是妇女的一种心理障碍,她们没有胆量去冲破这层障碍,所以只有在痛苦的深渊里面做无尽的挣扎。

三、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在第四章离婚中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可作为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事由;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重,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规定了程序上的保障,并根据施暴者行为、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害人对施暴者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中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突破。

      (二)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1.司法机构要适当提前介入,警察力量也要适当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推动社区警务工作是目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应赋予警务机构相应职责,干预与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出停止侵害的保护令,负责执行此项命令。扩大家庭暴力的形式化范围,赋予公安机关对违反保护令之现行犯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同时,要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责任,这样,可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2.启动社会传媒监督与导向功能。从社会实践来看,中国传媒在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媒体在宣传的视觉和力度上尚存在一定问题,如个别新闻工作者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不足或过分强调报道的轰动效应,而非提供给受害者直接的帮助。当然也有大量传媒在成功向家庭暴力宣战时,开始给予受害者有效的帮助,例如告知受害者选择帮助的途径,告知受害者如何收集、保存证据和通过何种途径索赔。有学者认为可在媒体上公布施暴者的姓名,让施暴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3.其他社会机构支持之完善。司法机关应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记录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与证据。医疗机构与社会服务机构对披露与制止家庭暴力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医务人员或是社会工作人员直接为受害者提供专业治疗与服务,他们往往是家庭暴力结果的直接见证者,因此建立家庭暴力的医疗档案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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