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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
来源:刘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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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化,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显露出其不足之处。为此,2011年4月28日通过的修订婚姻法及同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再次做出重大修改与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制度结构上趋于完整。为论述方便,笔者将80年婚姻法所确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称为『二元制结构』。修订婚姻法虽予以沿用,但同时,第十八条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将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由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从而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无个人财产的不足,较之80年婚姻法无疑是一大进步。

      第二,在财产范围上更加明确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条规定却未具体列明夫妻财产的范围。尽管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了夫妻财产的范围,但仍不尽合理。

      二、如果说修订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构筑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体系,那么,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却反映出这一结构体系仍存在欠缺。

      当事人赵某能否主张将王某在其二人分居期间,以及离婚诉讼期间的工资收入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80年婚姻法及修订婚姻法答案均是肯定的。因为80年婚姻法和修订婚姻法都确立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判决生效或因一方、双方死亡时,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间内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答案应当肯定的。我国只有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而无夫妻关系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夫妻财产制度结构设计上的缺陷。

      如何解决这种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呢?有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别居制度,并以此解决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别居制度不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专门制度。所谓别居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况而无法进行同居时,通过法院判决或双方合意,配偶双方暂时或永久地免除同居义务。可见,别居制度是在法定事由出现时解除夫妻间同居义务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它自然会设计夫妻在别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但这项制度并不是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专门制度。其次,建立别居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分居只是非正常状态下夫妻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而别居制度的建立只能解决分居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对其他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却爱莫能助。所以,以建立别居制度来解决此类夫妻财产关系问题的设想不足为去。为此,笔者认为立法上首先应当承认夫妻关系非正常状态的存在,并针对这种状态设立相应制度,即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才是真正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夫妻财产关系的有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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