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加红律师亲办案例
汽车转卖别忘办理过户,避免交通事故后赔偿纠纷
来源:戎加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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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戎加红 有关汽车买卖未过户引起赔偿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正义网 (作者: 赵敏陈力群)报道:一摩托车在江西省南丰县桑田镇古城村回县城路上被夏利小车撞倒,后司机逃逸。该车因多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究竟由谁赔偿引起纠纷,受害人何某将邹某作为车主诉至南丰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邹某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邹某不服于10月9日向南丰县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经审查后于10月10日决定立案。   2006年11月1日,受害人何某驾驶摩托车自南丰县桑田镇古城村回县城,行驶至满源路段时被夏利小车撞倒,造成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利车司机逃逸。该次事故经南丰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夏利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正常行驶,不负责任.何某受伤后入南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20629.8元;转入解放军九四医院治疗,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21988.42元。   该夏利车原为周某所有,后经两次转卖至申诉人邹某所有,邹某于2006年7月左右将该车转卖给李某,但所有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事故发生后,何某将邹某作为车主诉至南丰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邹某赔偿何某医疗费42618.22元、误工费7536.92元、护理费425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五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五角。邹某不服向南丰县检察院院申请抗诉。 对于本案,本博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它虽然是针对个案作出的复函,但它表明了最高法院今后审理此类纠纷时的一个基本思路。其他类似规定还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而更明确的是《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基于此,本案判决实有可商榷的地方。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为免除不必要的麻烦,车俩买卖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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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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