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诉法修改审判监督程序的几点看法
作者:齐睿龙 2012年12月28日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民诉法经本次修改后,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权期限,从原来的2年修改为现在的6个月。
二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情形,增强再审程序保障。
二、本律师的几点看法
(一)、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虽然能尽快督促案件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诉权,并有利于案件的再审审查,但是,并不符合现有司法审判实际情况,应当定在1年较为适当。
(二)、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改善和增强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较小城市)市县一级的检察院恐难依法办事,检察院怠于行使监督权还将并将长期处于进一步改善的状况,本律师在实际工作中是深有感触的。
(三)、本次民诉法修改并未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在审判机关继续行使申诉权的具体保障程序,大量被驳回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的申诉被拒法院门外不予处理的现实情况,还将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