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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辈直系三代同丧车祸,遗产如何分割?
来源:曾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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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8】 祖辈直系三代同丧车祸,遗产如何分割? 【问题提示】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如何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 【案例介绍】 “五•一节”期间,某市公务员赖某青自行驾车和父亲赖某汉、13岁的儿子赖某聪去四川省九寨沟旅游。在返回路途中,因赖某青疲劳驾车,途经急弯路段时,措施失当导致车坠悬崖,三人不幸全部遇难。赖某青的爱妻余某妮患有心脏病,闻此讯,犹如晴天霹雳,余某妮某当即悲痛而死。赖某青的母亲彭某芳和岳父余某柏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赖某青、余某妮遗产发生纠纷。彭某芳认为所有财产为她继承所有,余某柏要求继承自己女儿余某妮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余某柏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核实,赖某青的父亲赖某汉有个人遗产价值2.4万元,赖某青、余某妮夫妇及儿子赖某聪共同遗留财产价值共计3.8万元,其中儿子赖某聪生前接受其祖父赖某汉、外祖父余某柏的赠与共计20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余某柏继承分割所得4.2万元价值的遗产,彭某芳继承分割所得2万元价值的遗产。 【案例评析】 正确认定本案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和顺序,是审理本案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本案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应继份额。换言之,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如何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和继承顺序? 本案中,祖辈直系三代赖某汉、赖某青、赖某聪均丧生车祸,实际上,无法确定他们各自的死亡的具体时间和先后顺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对于死于同一车祸事件而互有继承关系的赖某汉、赖某青、赖某聪三人中,应当首先推定赖某汉先死亡,然后是赖某青死亡,最后赖某聪死亡。进而,结合余某妮悲痛死亡事实,本案继承顺序及相应继份额,按以下步骤处理和最终认定: 1.明确赖某汉的遗产数额及归属 按《继承法》规定,赖某汉个人遗产2.4万元,应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妻子彭某芳和其儿子赖某青继承分割,各继承1.2万元。 2.明确赖某青的遗产数额及归属 在赖某青、余某妮夫妇及儿子赖某聪的一家三口的原有财产共计3.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除去儿子赖某聪受赠的2000元是属赖某聪个人财产外,剩余财产3.6万元应为赖某青、余某妮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有一半即1.8万元。而赖某青又继承了父亲赖某汉的遗产1.2万元,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继承所得的1.2万元属赖某青、余某妮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有一半即6000元。赖某青个人遗产最终数额总计为2.4万元,余某妮个人财产也是2.4万元。有权继承赖某汉个人遗产的继承人是其妻余某妮、其母彭某芳、其子赖某聪,该三人各继承8000元。 3.明确赖某聪的遗产数额及归属 赖某聪原有个人财产2000元,加上其继承父亲赖某青遗产所得8000元,共计1万元。因赖某汉先于赖某聪死亡,故该遗产1万元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母余某妮全部继承。 4.明确余某妮的遗产数额及归属 余某妮原有个人财产2.4万元,加上继承丈夫赖某青的遗产所得8000元和继承儿子赖某聪的遗产所得1万元,总计4.2万元,该遗产当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余某柏全部继承,而赖某青的母亲彭某芳不能继承分割媳妇余某妮的遗产。 由上,彭某芳先后继承分得丈夫赖某汉的遗产1.2万元和儿子赖某青的遗产8000元,共计所得2万元。 5.本案余某柏、彭某芳分割遗产最终结果 综上所述,最终分割结果是,余某柏分得4.2万元价值的遗产,彭某芳分得2万元价值的遗产。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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