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谈工资条例
来源:黄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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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获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起草修订《工资条例》,已将其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并于年内出台。
很多咨询者在网上留言: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对劳动者有何意义。应该说,这部条例的颁发意义重大。尤其是《工资条例》中关于工资谈判制度的规定更是赋予了劳动者争取更多薪酬的谈判空间和法律依据。
国外如美国、德国、英国等早在一两百年前就通过立法的方式肯定了工资集体谈判的合法性。工会在集体谈判中往往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出租车工人罢工谈判、钢铁工人罢工谈判,甚至是美国NBA球员罢赛谈判。这些都是工资集体谈判法规化的产物。说到这,甚至可以牵扯到美国通用公司的破产。通用公司破产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的人员结构成本畸高(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用)。在每辆车上分摊的医疗保险成本,通用为1500美元,大众为418美元,丰田只有97美元。巨大的结构性成本是通用难以通过关闭厂房、裁员或降价促销得以消化的。这一切都是通过劳资谈判得来的。
在中国,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然而,实际情况是劳动者毫无谈判的空间,谈判意味着走人。
2008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如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请注意这个字眼“协商”。“协商”和“谈判”的概念不一样。协商倾向于对方的主动给予,而谈判常常意味着你不那样(涨薪)我就这样(罢工)。因此,《工资条例》的工资谈判制度实际给了劳动者谈判的底气。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最终都要贯彻于实践中。如果在实践中无法贯彻实施,即使赋予再大的权利也是一纸空文。
因此,我除了期待《工资条例》的尽早出台,更期待出台后有关部门能彻底推行该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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