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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师解读《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方学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6
浏览量:5270

                           方律师解读《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日起施行。

   《解释》对于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更加明确了,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更有保障。表现在:

1、明确了套牌车的责任

《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驾校学员肇事,驾校应担责

《解释》第七条规定:学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学员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驾校应当承担责

3、试驾车肇事,卖方也应担责

选买新车试乘试驾,而在试乘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解释》第八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4、公路管护维护缺陷导致车祸,道路管理者应赔偿

因路况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呢?《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5、行人擅闯高速有可能无权要求赔偿

《解释》第九条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6、车辆质量瑕疵导致车祸厂商应担责

现实中,很多交通事故可能是车辆质量瑕疵导致的车祸,汽车生产厂家到底有没有责任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车辆生产厂家应该承担责任。

7、精神损失纳入交强险优先赔偿范围;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明确“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可同案审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前,因法律无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法院一般将商业险“另行处理”,对受害人和投保人产生极大诉累,造成保险公司屡屡利用这种诉累程序恶意“拖赔、惜赔、拒赔”。今后,按《解释》规定,对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如当事人请求,“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可同案审理。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 

9、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仍须赔受害第三人;

《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10、是明确规定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11、保险公司拒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责任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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