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 (转)
来源:吴镜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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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
据新华社海口8月23日电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就消费者与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海汽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书认定,海汽公司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赔付11
万元。
2003年9月7日,消费者朱某因天黑路滑,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与
前车保持必要距离,致使小轿车追尾撞到同一方向上行驶的手扶拖拉
机的尾部后挡板。轿车左前座椅前移,将未系安全带的朱某强力挤压
在方向盘与座椅之间,后经儋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认为,驾驶者的死亡是海汽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所
致,于2003年10月21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索赔618543.68
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3次开庭审理。2004年4月10日,由
海汽公司提出,法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华南理工大学失效分析网点对事故车
进行了鉴定,认定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海汽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海南马自达HMC7180轿车符合国家的强
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合格,并无缺陷。
法院认为,海汽公司生产的产品虽然达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但由于该产品有潜在不合理的危险,即未对座椅滑槽线设置保护措施,
违反了机动车设计规则CMVDR217《关于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头枕的
设计规则》的要求,因此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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