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永华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中的挣扎系列之——还真是“靠不住”?
来源:路永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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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见婷婷时,她独坐窗边,美丽的脸上带有些许的忧郁。

30岁的婷婷,美丽活泼,在一家知名外企工作,朋友同事都夸她人缘好。2009年秋天,在一次工作中认识了赵某,赵某早年留学德国,毕业于德国某知名大学,颇有学识,虽然比婷婷大18岁,但人看着很年轻。交往中,赵某对婷婷也是知冷知热,但是婷婷的家人却极力反对,理由是赵某曾多次离婚这样的人“靠不住”。虽然父母的压力很大,可是赵某对自己体贴热心,关怀备至,婷婷就想,自己也离过一次婚,离婚不一定就是谁的错,只要两个人在一起幸福才是最重要的,就这样,一年后,婷婷不顾家人的反对,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即辞职。赵某的工作性质经常要出差,婷婷也经常是陪着他出差,

在赵某回德国时,也一同前往,生活就这样也还平静顺利的过了一年。好景不长,慢慢的,婷婷就从赵的同事朋友口中得知了许多关于赵某的问题,由此夫妻开始争吵,更让婷婷无法忍受的,赵某一直好赌,因为赌博才导致多次离婚,并且每次离婚都不对儿女尽抚养义务,眼见夫妻关系一天天紧张,婷婷虽然想要孩子,但心中也多了顾虑……。

2012年春节过后没多久,在一次吵架后,婷婷一气之下搬回了娘家。本以为赵某会来接自己,然而等来的赵某却大闹一场,指责婷婷的母亲挑拨是非,婷婷更觉得生气,遂住在了娘家,两个月后,婷婷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赵某已经在法院起诉离婚。

不久,本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赵某向法院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婚后出资购买京P~~~小客车一台,登记在婷婷名下,夫妻共同债务六十余万,用于结婚后旅行及日常花费。婷婷也提出了自己的证据: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夫妻无共同债务,卖车协议,婷婷于婚后将婚前的个人汽车卖掉用于购买的婚后汽车。同时要求原告归还女方的部分饰品。经法庭几次开庭审理,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询。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以感情作为基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于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持异议。因京P~~~小客车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故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该车辆的登记及使用情况,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处理,相应的折价款给付以当事人协商价值为准进行认定。原告主张要求依法分割的共同债务,因债务的形成显示借款用途为投资股金转,故本院不支持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因其并非债务,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个人婚前车辆的售车款被原告使用问题,因已经消费,故不另行支持返还。综上,判决如下:“一、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京P~~~客车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折价款十二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20121115日,书记员…”收到判决后,原被告在上诉期间都没有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婷婷过于相信赵某,在双方已经有矛盾的情况下,还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变卖,而因无法证明婚后另行购置的汽车是由原卖车款支付,导致购置的汽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个人财产因已经被被告花掉,即事实上已不存在而无法得到法官的支持。对于婷婷的首饰,也因没有证据证明首饰的存在,并且在原告处,也无法得到支持。

经历这段后,对于婷婷,她觉得一纸判决让她从这段失败的婚姻中走出,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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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路永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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