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高凡律师亲办案例
不按规定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造成员工损失单位赔偿
来源:叶高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5
浏览量:607

小王在A公司工作两年,单位一直为其缴纳医疗保险,200711月,小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聘至B公司上班,过了3个月试用期后,B公司才为小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后来小刘不幸患上胃癌,,花去医疗费6万元,但由于其连续参加医疗保险时间不满半年,医疗保险基金只支付了17500元,其他费用不予支付。小马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裁决,B公司未在试用期间为小刘缴纳医疗保险费,违反劳动法和深圳市医疗保险规定,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责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点评: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46条、第94条明文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或没有连续参保,因此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在此期间为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而且医疗保险每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参保年限挂钩,B公司中断缴费致使小刘的参保年限中断,从而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小刘的限额大幅度下降。B公司对于小刘的损失负有全部过错,应赔偿小刘损失。

以上内容由叶高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叶高凡律师咨询。
叶高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好评数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高凡
  • 执业律所: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9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