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高凡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认定,不以过错为原则
来源:叶高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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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厂员工小李,因赶生产任务,未关电源,在机器仍旋转的情况下测量工件,造成左手骨折,小李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单位认为此事故是小李违规造成的,属于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小李无奈之下向劳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为,虽然小李是因违章操作致伤,但单位认为他蓄意违章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点评:本案涉及工伤认定的问题。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可以看出,劳动者的过错并非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障碍,换言之,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犯罪或醉酒吸毒或自残自杀的,那么,凡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都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本案小李因赶生产认为发生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反之,单位辩解小李蓄意违章,并无相应的证据支撑,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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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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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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