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施工企业在金融风暴中的困境与情事变更原则
来源:刘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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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强 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随后这场危机的影响愈演愈烈,引发了国际金融风暴,给全球的经济、包括中国经济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一直到现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仍然存在。建筑施工企业在风暴中所受到冲击虽然不如外贸加工企业那么迅速和巨大,但在风暴的中后期,其冲击力逐渐显现出来。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施工企业的工程欠款数额增加了20%以上,建材市场的销售额普遍下降30%左右,约有3万家施工与装修企业退出了市场。 除经济环境对施工企业产生的直接影响外,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难题是,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受到金融风暴的影响而使得部分合同条款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施工企业在这些合同中所承诺的一些义务因为经济情况的变化而无法完成,这时应当如何处理。比如因为银行在金融风暴期间采取更加审慎的贷款政策,严格放贷条件,使得施工企业融资困难,如果在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承诺垫资、带资施工的条款,则可能因为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在金融风暴期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通胀率达到两位数左右,由于这些国家原材料价格的上涨,造成当地采购成本的增加,如果在这些国家承接了工程,则施工企业将要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风险。而施工企业如果不履行以往的约定,则又可能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何有效化解施工企业面临的法律困境成为当前的一个紧迫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本次金融风暴与上世纪未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性质相同,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定的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 *** 、罢工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金融风暴所带来的影响并不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所以有些施工企业在遇到履约困难时,想以不可以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不能成立。与此类似的是发生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非典”的蔓延给一些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困难,当时曾经有人想将“非典”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以此来为部分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寻找法律上的突破口,但最终在法理上无法成立。造成这一法律困境的原因是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没有将情事变更原则纳入其中。其实在着手起草新的合同法时,我国立法部门对情事变更原则十分关注。在四个审议稿中,都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写入了情事变更原则,学者、法官们也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问题,及时打开某些死结,以促进经济流转,维护社会公平。但考虑到我国当时的司法现状,许多人更担心这一原则会沦为地方保护的工具,因此在最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时,没有将情事变更原则写进我国新《合同法》。但缺乏这一原则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发生“非典”、金融危机等事件时,法律上往往缺乏处理的直接依据。 情事变更,根据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 ”。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以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更好地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实质公平。在大部分法律体系成熟的国家都在民法中规定有这一原则,我国《合同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漏不仅使得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缺乏依据,也无法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在此问题上进行接轨。最高人民法院显然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此前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样,司法机关以准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情事变更原则,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其制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订立的时候虽然是公平的,但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原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本次金融风暴又一次验证了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引入该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达到实质的公平。但法院对适用这一原则持审慎的态度,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在目前金融风暴情况下,施工企业在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时所遇到的困难如果符合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要件,则可以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2009年8月1日《造价师》,转载请注明出处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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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志强
  • 执业律所: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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