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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深度解读最高法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5
浏览量:1717

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最新司法解释

 201212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21日开始实施。新《解释》对十堰市交通事故赔偿等问题会产生哪些影响?下面就新《解释》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等问题一一解读,以进一步理解和适用新《解释》。

   一、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0107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法律未对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规定,也未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所以说,在实践中,出现了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则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高人民法院新解释更具有操作性。  

    二、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在实践中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较为普遍,20107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挂靠情形未作规定,之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由被挂靠人在收取“挂靠费”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极其有限,但挂靠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因此,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三、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根据之前侵权责任法规定,出现了拼装车、报废车出现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现实情况下,有一些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情形,对此没有承担责任的处理依据,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司法解释确立了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规则。     

   四、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

   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 有所争议,其直接影响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损失,在处理过程中主要靠法官的主观认识,司法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该规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规定“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该规定进一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五、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条款拒赔,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六、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在现实情况中,往往出现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的,而如果机动车投了交强险则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是不划责任赔偿的,而未投交强险会出现划责任的情况,司法解释经一步细化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七、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如何赔偿?

    当出现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之前往往是交强险部分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处理规则模糊,不便于法院的操作,为了妥善处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强调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功能和安定社会的功能,重视商业三者险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次序。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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