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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用工资料
来源:方西乾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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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规则》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对其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情况负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应设专人保管劳动用工资料,建立企业员工花名册登记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员工签收确认单,妥善保存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书、离职证明、工作交接单、保密协议、考勤记录、工资账册等资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提交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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