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若阳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辩护词
来源:刘若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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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认真听取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挑衅殴打被告人所致,如果被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漫骂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是发生在双方吵架过程中被害人殴打被告人致其倒地,其倒地后出于防卫的本能,才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随手拿起掉在地上的打火机朝被害人扔去,恰巧打中被害人头部。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受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多次探望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还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辩护人想从情理上简单说几句,本案的被告人家中父母均已经年过70岁(母亲73岁,父亲75岁),母亲为了筹钱赔偿被害人已经停用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父亲小脑痿缩,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便是被告人在早市上出摊挣些生活费。如果被告人被判实刑,那么家中父母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在这里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双亲向被害人道歉,并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刘若阳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 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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