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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完善我国物流法制的思路
来源:高泉律师
发布时间:2006-09-01
浏览量:2937

       加强与完善我国物流法制的思路

                            

                         高泉

 

摘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率的法律制度环境。文章认为,当前我国物流法律规范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具体领域物流法律规范层次较低,透明度不强;物流立法相对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空白。文章指出,为加强与完善我国物流法制,必须制订统一的物流产业立法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制定新的单行物流法律规范,加强地方物流立法,使物流业有法可依。

 

Abstract: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modern logistics relies on a unified legal system, which is transparent, equitable and efficient. At present, logistics law of our country is separate and lack of systematic standardas well as the enforcement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logistics law cannot meet the demand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modern logistics, and legislation of the logistics have also many defects needed to be modifie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and consummat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we must formulate a unified strategy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logistics and consummat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to market economy, we also must enact some new laws or regulations related to logistics and strengthen legislation of the logistics for local government to develop the logistic industry with a perfect legal system.

 

关键词:加强;完善;物流法制;思路

Key words: strengthen; consummat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consideration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率的法律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制环境的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我国物流法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即有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也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即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并且不能和法律相冲突。这类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重要的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并且不能和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这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与物流有关的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带有强烈的部门特色。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形式。

从我国现行的物流立法内容和领域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物流活动主体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更多的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等。比如《公路法》、《航空法》、《铁路法》、《海商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等。(3)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如;如GB/T1992---1985集装箱名词术语,GB/T41221----1996包装术语基础,GB/T18354---2001物流术语,GB9174---88中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GB12463---90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等。(4)调整物流活动中贸易环节的法律规范。例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等。(5)调整物流基本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邮政法》、《港口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等。

可以看出,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在每个环节的物流活动中,即有可能适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最高政府机构发布的法规,各主管部门规定的规章、办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同时,物流活动有众多的参与者,大的物流项目,一般需要有外包的服务。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所以,就物流活动的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的特点。比如,就物流活动中运输环节来说,就分别有公路运输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法律规范、水路运输法律规范、航空运输法律规范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而就公路运输法律规范而言,就存在《合同法》、《公路法》等法律以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规章的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不但如此,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还应遵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如果是危险货物,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如果物流经营者租用他人的汽车运输,还应遵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总之,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发展必然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为依托动力,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完善的法律制度,任何行业或产业都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物流业更是如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状况,在物流领域的基本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我国物流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仍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阻碍我国物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还缺乏合理、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物流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

1、物流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和冲突现象。

由于物流涉及领域和环节众多,我国实行的物流方面的法规或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分散于有关贸易、运输、仓储、流通加工等法律规范中。而这些法律法规又由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规。这些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而这些部门又存在协调不够,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进而导致各法规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正是物流涉及领域和环节众多,我国又是各部门多头管理,相互缺乏协调和配合,再加上缺乏全国性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引,在物流产业立法上更缺乏综合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导致了上述现象的出现。这是不利于建立一个便捷、安全、透明、开放和统一的全国大的物流系统,也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2、不少具体领域的物流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有各部委、地方制订颁布,规范性不强,在形式上多表现为“办法”、“条例”和“通知”,甚至是内部规定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层次低,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加之立法技术和水平的欠缺,使得其可操作性不强,水平较差,甚至与一些基本法相冲突。这种状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应该逐步提升物流立法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实现我国物流业的提升。

3、物流立法相对落后,仍存在不少法律空白。

我国大部分物流法律制度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被沿用下来的,而物流直接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变化,所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与物流业发展在诸多方面不相适合,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WTO,物流业作为一个主要的服务业将逐步开放,物流业也要逐渐国际化,这就要求对与WTO组织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做彻底的调整。另外,现代物流业经过充分的发展,已经与最初状况大为不同了,对现代物流带来的新业务、新问题,我国目前只有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订法定标准。再如,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问题等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至于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上还不存在“物流”这样一个行业和经营范围,许多物流企业在登记时只好注明自己的经营范围是“运输”或“仓储”等等,这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极不相符。这一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导致物流业在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可能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与完善我国物流法制的思路

 

针对我国物流法制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

1、制订统一的物流产业立法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

在物流业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对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指引和法规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大多制订了效力较高,统一适用的物流产业促进政策和法律法规。例如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运输法》虽然未被废除,但实际上已经被《物流法》所取代。《物流法》的颁布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1998年4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由政府颁布一个至2001年的《物流业发展对策大纲》,大纲提出:在国际化竞争时代到来的时候,为了提高产品制造业的竞争力,日本的综合物流业必须积极改革,加快发展,以便更好地为产品制造业服务。大纲颁布后,政府调整了与物流业相关联的预算计划,并要求相关省、厅制定实施对策。

对我国而言,物流产业政策的导向应立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政出多门,草率定规,出现新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为此,要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清除部门、地区保护主义的政策和法规,加强协调,全面统筹,整体布局,尽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经营行为,加强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纠正和制约,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使各类物流企业能平等地进入市场,在统一、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为此,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要制订统一的物流法律法规立法规划,理顺不同单行法规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

至于我国要不要制订一部专门的《物流法》,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制订和出台专门的《物流法》条件还尚未成熟,因为物流立法的许多基础性工作还没有展开或完成,制订物流方面的单行法规恐怕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方法。基于此,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目标应定位于:通过汇编、修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但是,我们也要着眼长远,应该根据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和探讨在条件成熟时制订我国《物流法》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2、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提高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

在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的调整中,要在认真清理、修订内容过时而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我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因为,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需要政府通过制订和实施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加以有效的干预。从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以及物流发展的实际来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1)物流主体和市场准入法。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应该明确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各类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进入物流市场的基本条件和“门槛”。这是保障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让大量没有能力和资格从事物流服务的企业进入物流市场,必然会损害物流业健康发展。(2)物流经营行为法。指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也应该覆盖物流活动的全过程。主要是调整物流经营活动的基本规范,使整个物流过程在合法、有序、公平条件下健康发展。(3)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个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为物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全国统一、高效、透明的物流市场形成。(4)物流标准法。指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我国物流技术与管理标准法规。另外,如何用系统化思想和现代综合物流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物流立法中的重要课题。特别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系统化程度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建立起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物流法律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3、制定新的单行物流法律规范,加强地方物流立法,使物流业有法可依。

对于目前尚没有法律规范调整或规制的物流领域,应及时制定新的单行物流法律规范,尽可能使物流的活动过程有法可依,特别要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在很多流通环节,特别是包装、运输和装卸等环节中,都没有制定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因此,我们应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时,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期内在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4、重视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协调和自律作用。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物流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例如诚实信用经营、行业利益协调等方面,物流行业协会将发挥政府所不能取代的功能。因此要逐步建立全国及地方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过渡,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加强物流业发展中的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并从法律法规上加以支持,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做出必要法律规定,使对物流的管理逐步与国际惯例对接,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

总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率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制,改善我国物流法制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本文作者正式发表于<中国储运>06年03期,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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