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遭受他人故意伤害,受害人有何司法救济方式?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浏览量:617

作者:唐应欣
贺先生咨询:
王某故意伤害罗某致其轻伤,受害人已医疗终结几个月了,但派出所一直不处理,罗某应该怎么办?
唐律师解答:
王某故意伤害罗某致其轻伤,罗某可以选择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罗某被依法鉴定为轻伤,具备向法院自诉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的条件。提起故意伤害罪的自诉案件的追诉时效是五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该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如果罗某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罗某可以及时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不需要交诉讼费,但证明要求更高,法院也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要预交诉讼费,证明要求相对较低,法院可以根据案情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罗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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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应欣
  • 执业律所: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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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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