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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事项
来源:章柏杨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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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中相互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它是规定当事人民事行为的具体法律形式。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以下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

1)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在合同签订前注意保留能够准确全面反映对方基本信息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注意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是合同能否全部履行的重要前提,充分获取相关资讯能够减少合同风险。

2、合同各条款的全面审查

   1)在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异议。          

   2)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要注意签约时要与合同相对方多沟通,避免产生歧议。          

   3)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案例1:关于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

    深圳一公司在合肥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合肥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的地点。请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3、关于争议处理条款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2、约定由法定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3)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案例2:关于管辖地约定不明确

     合作双方对诉讼管辖的约定作了如下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出现争议,请问原告应向那个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确认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或者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另行签订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定金条款问题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关于“定金”问题

    三江公司和四方公司签订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三江公司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向四方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江公司即向四方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可是四方公司却没有依约向三江公司供货。请问三江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定金应当如何处理?

三、合同签订以后应注意的事项

1、将其复印件交由公司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信誉欺诈防范

    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

案例4:关于商业信誉问题

    甲公司为建筑公司,乙公司为材料供应商。双方是初次合作,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材料,首批材料合同金额5万元,第二批材料合同金额是10万元,甲公司收货后都立即支付了货款。随后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送往其外地的分公司。乙公司鉴于前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依约向甲公司送货。可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再也没有付款。

2、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

      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案例5:(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的问题)

    甲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押车送货给乙公司,路途中,乙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称:“我公司的一个客户急需这批货,请你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员是老张,请你记下他的电话。”于是小李给丙公司打了电话,丙公司的老张声称确有此事。于是小李将货送到了丙公司,丙公司的老张签收了货物。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货甲公司没有给他们送来过该批货物。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只好找丙公司承认此事,可是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3、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纠纷发生后应注意的问题

1、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只应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受损失方有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受损失方没有采取措施,则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可以不赔偿。

2、妥善履行自己的义务

      除了双方有特别约定或符合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一方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守约方可以不履行义务。

3、应注意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所谓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种义务在合同订立前就已产生,即使合同因双方分歧未能订立,双方也不能因此免除缔约过程中上述义务。

4、应谨慎使用合同解除权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致使合同失去约束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效力。合同解除权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发生后,一方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如果行使法定解除权,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以避免出现自己违约。

5、应及时主张权利

      合同纠纷发生后,权利人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出现因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从而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为2年,但有一些特殊情形则为一年。

6、应注意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关注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有充足的证据是赢得诉讼最关键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败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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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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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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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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