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杏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劳动者如何维权
来源:李传杏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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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公司职工,在因公外出时受伤,但在一年内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年后,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以超过一年为由驳回。申请仲裁也遭到同样命运,起诉后又被驳回,理由都是没有经过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但是,仲裁和诉讼都没有超过时效。问:王某是否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某公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是: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为1年。从这里看,超过时限确实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法律并没有向劳动者关上大门,劳动者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此款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义务作出了惩罚性规定,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对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和不依法申请的法律后果。对于工伤职工一方来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或者因职工一方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不因此而自然被剥夺,即: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而不予受理的,企业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应包括依工伤待遇计算的数额再加有关费用。
    个人意见以为,享受工伤待遇不应以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有权审查确认工伤。如果此举再行不通的话,王某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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