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破解民事立案难问题
来源: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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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律师代理了邯郸市某县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据当事人讲,他们已到法院立案庭五次以上,但是案件就是立不上,我们对此无法理解,接受委托后,我们律师仔细审查了原有起诉状和证据,符合法律关于民事立案规定,于是我们律师驱车来到法院立案庭,接待我们的是立案庭庭长,他翻了一下诉状,说不能立案,并说当事人已来过几次,当我们表明律师身份,问为什么不予立案时,庭长给我们的答复是:我们县里有规定,我们受县里领导,这个案子立不了。我们据理力争,根据《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你们应当立案,否则,你们应尽快出具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这时庭长拿出一份县里临时成立的联合办公文件说,你们让村委会或乡政府出一张调解证明。其实被告就是村委会,这怎么可能出证明,当事人也多次找过乡政府,但拒绝出任何证明,当事人一脸的无助,县理的文件与法律相违背,法官置法律于不顾,在法制社会确让人难以理解,在我们律师的强烈要求下,庭长勉强答应先把起诉状留下,向院长回报一下。如此简单的事情,在这里变得是如此的复杂。从法院走出来,当事人表现出强烈不满,他们表示要上京上访,我们律师耐心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案子肯定会给立的,我们律师会与法院积极沟通的。 类似这种情况不是少数,在很多法院都遇到过立案难情况,尤其反映在基层人民法院,已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律师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法院负责立案的个别工作人员导诉不当、解释不明,对待立案群众缺乏耐心、态度不够好。工作中,很多案件虽然应当立案,但是由于其起诉状内容欠缺需要补正,或者请求不具体、身份不明确等等原因,从原告第一次到法院后,可能会让其跑了多趟路,这难免会让当事人感到法院立案难度大。另外,个别立案法官对于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给当事人解释不够,不能给当事人释明不给立案的理由,不是指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简单的拒绝、不予立案,有的同志的服务态度还不够热情、缺乏耐心,这就容易导致当事人有苦不知何处诉、有难不知何处求,心生困惑,深感迷茫,甚至和立案法官闹情绪。其结果,就会使人民群众觉得法院立案难。 不少群众反映民事纠纷案件在法院立案成了老大难。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民诉意见》第80条、139条、142条等对于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做了很明确的规定,有些案件本身就不能立案,如果硬是立案,法院不应管而管了本身就是错误,不该法院管的案件法院管了,其结局往往是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后患无穷,既耽误了法院正常审判工作,浪费了极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又让当事人走了弯路,给他们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但不管怎么说,群众的满意是我们法院工作的追求,既然人民群众中间有法院立案难的呼声,就说明我们的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那么应如何面对和解决所谓“立案难”这个问题呢?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做好立案解释工作。在立案实务中,尽可能严把立案关,将本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一定要拒之门外。但是,必须给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正确的解决途径,使其走出法院的大门,还有地方可去,还有正确途径解决,不至于使其认为自己丧失了救济途径而无路可走。如果当事人的案件本身就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存在补正的问题,那就要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理由,其非要立案,则应及时给其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应当立案的案件,立案法官则要认真审查案件之后,将其应当具备的立案条件一次性给予说明,尽量避免当事人多跑腿,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尽快给予立案,不能让当事人在来回跑腿的过程中感到法院立案难。同时,负责立案的法官要以严厉的眼光对事,宽容的态度对人。对待群众要态度和蔼、有耐心、不厌其烦。 二、针对法院不可以立案的案件,法院应当归纳和汇总,并尽可能予以公示,让当事人被拒绝的明白。使其知道人民法院不是包打天下,无所不管的部门,其职权也是有限的,很多案件不是一上来就要经法院审理的,而是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先予以解决,之后不服才有法院处理,当然,一些案件是最终都要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对于那些无理滥诉缠诉、不听解释和劝阻者,应当及时向其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对于那些不宜受理而又非立案不可的案件当事人,不仅要告知其诉讼风险,让其明白其中的道理,知难而退。还有必要和其诉讼代理人沟通、探讨,甚至要提醒其注意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将这些明知要败的官司拒于法院门外,以免原告做出无谓的牺牲,从而增加了官民矛盾。 所谓严把立案关主要是严把那些不应在法院立案的案件,防止其进入法院;对于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审查期内从快办理,方便群众;对于那些可以立案,但又不宜受理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其诉讼风险和责任,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 总之,所谓的立案难只是一个认识问题。要改变一些群众的这种不当认识,必须提高法院的立案服务意识、便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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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夏俊峰
  • 执业律所: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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