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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纠纷(A篇)-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韩龙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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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全球范围内一枝独秀,这个庞大的消费市场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一些外商、港商、台商纷纷来我国大陆投资。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外商与中方的纠纷也在增加,其中有些是因为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合同的签订存在漏洞和歧异而引起的,故在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在大的原则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资信调查是重中之重。
一些外商在选择合作对象时,通常通过中间人的牵线搭桥,过于相信中间人对合作对象的描述,过于相信合作对象承诺的诸多优惠条件,缺乏必要深入的了解,盲目选择合作对象,对以后纠纷埋下“地雷”。例如:中方提供的经营场地与第三方存在产权纠纷;中方提供的厂房、设备已向银行抵押贷款;中方提供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中方遗留大量债务没有结清、、、、对这些情况,中方公司没有说明真相,外商缺乏必要深入的调查。鉴于上述情况,外商委托中国律师对合作对象做个全面深入的资信调查是重中之重,以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使成立的合资、合作公司顺利发展。
二、合作对象主体合格是保证合同有效的前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只有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可以做为中方合营者,自然人不能成为中方合营主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也不能成为中方合营主体。外商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当选择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主体,否则主体无效,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也就无效。
三、 合资、合作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资、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
四、合资、合作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法定程序。
合资、合作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可见审批机构的批准是合营企业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批准,合同才算有效成立,未经批准合同无效。
 作者: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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